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精神,为加快我区牧区发展步伐,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战略高度认识我区牧区发展的重要性
(一) 充分认识促进牧区发展的重要意义
内蒙古草原是欧亚大陆草原的重要组成部分,总面积13.2亿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0.2亿亩),占全国草原总面积的22%,占全区国土面积的74%。内蒙古草原连接东北、华北、西北,跨越了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和干旱三个气候带,平均海拔在1000米以上,占据着大陆北方季风主通道和东北、华北上游水源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加之草原所具有的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防治荒漠化以及碳汇等生态系统调节方面的诸多功能,决定了内蒙古草原生态对于整个三北地区的生态安全起着不可替代、举足轻重的作用。草原畜牧业是我区牧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牧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全国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是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接续地,煤炭、稀土、天然气储量位居全国前列,风能、太阳能等资源富集,而这些资源主要分布在牧区。辽阔的内蒙古草原还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北方少数民族世代生存和发展的区域,沿4200多公里边防线居住的150万牧民是维护国防安全的重要力量。
(二) 加快牧区又好又快发展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国家和自治区从新时期牧区发展的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符合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牧区改革,调整牧区生产力布局,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牧区生产力,使我区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了全国牧区前列。但是,我区和全国其它牧区一样,草原生态总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遏制,草原畜牧业粗放型增长方式未能根本转变,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欠账较多,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遍滞后于农区,牧区仍然是我区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为此,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已经成为我区发展的战略选择。
二、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创新,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支持,着力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实现生态良性循环;着力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着力促进牧区经济全面发展,开辟牧民增收和就业新途径;着力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广大牧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努力把牧区建设成为生态良好、生活宽裕、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新牧区。
(二) 基本方针
草原既是牧业发展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承载着重要的生态功能。长期以来,受气候和人口增加导致的不合理利用影响,强调草原的生产功能,忽视草原的生态功能,草原过度开发利用是导致草原生态难以走出恶性循环的根本原因。必须认识到,只有实现草原生态良性循环,才能为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才能满足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和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已经有条件更好地处理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牧民生活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牧区发展必须树立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子。
(三) 基本原则
1. 坚持生态优先,协调发展。把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作为牧区发展的切入点,加大生态工程建设力度,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长效机制,积极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大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牧区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把提高广大牧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民生问题,大力改善牧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牧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3.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牧区不同的资源环境条件,科学确定各自的生态保护模式和产业发展重点。针对各盟市牧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重点加强对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工作指导。
4.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稳定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重点,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健全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牧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牧区与农区发展,加强与其他地区的良性互动,努力扩大对外开放,为牧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5. 坚持中央支持,地方负责。根据牧区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特殊困难,积极争取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实施特殊的强牧惠牧政策。促进牧区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调动广大牧民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四) 发展目标
1. 到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初步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持续恶化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畜牧业良种覆盖率、牲畜出栏率和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高;特色优势产业初具规模,牧区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基本实现游牧民定居,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人畜共患病得到基本控制;贫困人口数量显著减少,牧民收入增幅年均增长12%以上并高于农民收入增幅,新牧区建设明显加快,城乡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得到遏制,牧区与农区发展差距明显缩小。
2. 到2020年,全面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步入良性循环轨道;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取得重大进展,牧区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达到全区平均水平;新牧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牧民收入快速增长,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力度,促进牧区可持续发展
(一) 继续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牧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做好半农半牧区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结合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和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双权一制”有关要求,在总结牧区基本草原划定和半农半牧区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面推开农区、半农半牧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基本草原划定范围的必须依法划定为基本草原,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进行保护,到2015年实现基本草原划定面积达到草原总面积的90%以上。按照建设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需要,科学划定耕地、草原、林地等项用地,妥善解决林权证、草原证重复发放问题,稳定农村牧区生产秩序。
(二) 扎实做好草原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根据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草原功能区划工作。西部草原区域,草原生态严重退化、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地带,坚持生态保护为主,以阶段性禁牧为主要措施,促进草原休养生息;中部草原区域,坚持生态优先、保护和利用并重,严格水、草、畜综合平衡,适度发展草原畜牧业;东部草原区域,坚持保护、利用、建设并重,加大建设力度,全面推行休牧和划区轮牧,建设草原畜牧业发展基地。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中草药资源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科研价值的区域,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
(三) 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广泛调动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补奖机制的顺利实施奠定群众基础。科学合理安排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强化对落实补奖机制的监督管理,确保禁牧区牲畜禁得住,草畜平衡区超载牲畜减得下。提高对补奖区域的草原动态监测水平,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开展对补奖区域农牧民生产生活变化跟踪调查,了解实施补奖机制对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政策。要按照任务落实到户、补助发放到户、服务指导到户、监督管理到户、建档立卡到户的“五到户”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享受综合补贴牧户的界定工作。在与退牧还草工程和阶段性禁牧工程衔接方面,要做到任务清晰、边界清晰、人户清晰,避免因政策重叠而导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四) 组织编制相关草原建设工程规划
组织编制退牧还草二期工程规划,加大工程建设投入,2012至2016年完成任务3亿亩,力争完成项目投资130至150亿元。组织编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和成效。编制并实施科尔沁退化草地治理等一批沙漠沙地重大专项治理工程,进一步改善草场生态环境。
(五) 加强对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监管
积极推进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实现牧区旗县草原监督管理局机构单设,健全半农半牧区旗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重点牧区苏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专职草原监理员,并实现旗县内条管,力争到2015年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四级草原监督管理体系。实行牧民草原管护员制度,以嘎查村为单位,设1至2名草原管护员,为公益性岗位,承担围栏管护、减畜监管、草原防火和鼠虫害测报等管护工作,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设立草原执法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开垦草原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征占用草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和违法干预草原依法行政的行为。加强对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坚决打击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
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
(一) 大力推进牧区畜牧业转型升级
积极争取国家即将启动实施的内蒙古及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工程和支持肉牛(羊)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项目。坚持草原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调整牧区畜牧业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生态家庭牧场建设。在草甸草原、典型草原和草场资源状况好的牧区,以配套建设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棚圈、青贮窖、储草棚等基础设施为重点,以户或联户为单位,通过组建合作社、草牧场合理流转等方式,加大草牧场经营规模,大力推进划区轮牧,放牧与补饲结合,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增收双赢。按照“适度发展东部,重点治理中部,保护修复西部”的发展思路,合理开发水资源,科学利用地表水,保护性开发浅层地下水。采取喷灌节水灌溉形式,优先改造现有灌溉饲草料基地,对部分耕地实施退耕还草,建设相对集中的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模化舍饲养殖。
(二) 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
调整优化畜种畜群结构。提高大畜比重和大小畜良改比重。建设标准化畜群,提高优良畜种能繁母畜比重,提高繁殖成活率,提高畜群整体质量。积极推行牲畜科学饲养管理,大力推进冬春补饲,推广接冬羔和早春羔,加快当年羔羊和牛羊育肥出栏,加快畜群周转,增加生产效益。调整优势畜产品区域布局。扶持奶牛、肉牛、肉羊、细毛羊、绒山羊等优势产区建设,培育和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适度规模优势畜产品产业带和生产基地,推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提高牧区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生产效益,增加牧民收入。以国家和自治区牲畜良种补贴为抓手,全面推进“双百千万高产创建工程”,不断提高牲畜的个体生产性能。
(三) 加强畜牧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畜牧业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加快建立牧业灾害监测、信息传递、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等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畜牧业灾害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增强灾害评估技术和手段。建立应对突发自然灾害饲草料储备机制。坚持饲草料储备以户储为主,苏木或嘎查建设小型草料储备库为辅,旗县建设大型饲草储备库为补充,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尽义务,市场化运作,国家适当补助”的原则,实行饲草料储备制度,确保牲畜安全过冬度春。建立饲草料工业体系,积极扶持牧区大型饲草料加工厂,提高饲草料加工能力与牧区优质牧草和农区秸秆利用率。
(四) 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建立健全基层防控体系。建设嘎查村级防控机构,加强冷链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检疫设施设备,确保免疫质量。建立动物防疫员补贴奖励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员补贴标准。健全动物防疫员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动物防疫员工作积极性。建立动物防疫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加强苏木乡镇兽医站建设。提高基层站建设标准,增加工作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大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制定布病、结核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五年规划,将病畜扑杀补贴、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检疫监管、消毒、疫情处理以及相关工作经费按比例列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对边境、边界地区防疫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边境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加大兽药检测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续建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残留快速监测项目。
(五) 加大生产补贴力度
针对牧区特点,完善草原畜牧业生产补贴政策。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继续争取国家加大对牧区优势畜种良种补贴力度,将肉牛、肉羊、细毛羊、绒山羊全部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在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盟市,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每亩补贴10元;对牧民生产用柴油等生产资料给予补贴,每户补贴500元。加大牧区牧业机械购置补贴支持力度。发展多种形式的草原畜牧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畜牧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五、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为现代农牧业发展提供保障
(一) 加快推进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牧区依托资源优势,构建现代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皮毛、肉食等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增加财政投入,改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一批能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产地批发市场,提升一批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农村牧区集贸市场,初步形成多极化、多层次的集屠宰冷藏、初级加工、物流配送、批发交易功能的农畜产品市场体系。重点在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等地建设肉羊加工交易市场。支持牧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促进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在东、西部绒毛主产区重点规划建设两个自治区级高起点的绒毛市场。优先发展农畜产品物流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牧区的网络优势,支持牧区商品流通服务网络和区域配送中心建设,积极开展牧民生产生活资料下乡和农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促进牧区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比照粮油、生猪等最低收购价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建立牛羊肉、羊绒等大宗畜产品收储制度,抵御市场风险。
(二) 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建设牧草育种与良种繁育技术、牧草栽培与草产品生产加工技术研发、草地生物灾害防控技术研究、草地监测与利用技术研究等重点实验室,不断增强草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对我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通过建设国家一流育种、保种、动物营养和疫病防控重点实验室,承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畜牧业科研成果,对单项技术或多项技术进行系统集成和组装配套,构建畜牧业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通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推广体系,增强旗县、苏木乡镇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公益性职能,增加基层推广体系人员编制,有计划地选择一批农牧民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基层技术推广组织,加强嘎查村配种站点建设,提高畜牧业适用技术入户普及率。加大对牧民科技培训力度,在牧区每年培养2万名左右的养殖能手、科技示范带头人和牧民经济合作组织、牧民创业带头人,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能致富的新型牧民。
(三) 提高牧区畜牧业机械化水平
运用好牧民购机补贴政策,突出发展牧机社会化服务。围绕牧区机械化发展重点,搞好草业生产、饲养环节、生产生活三大领域机械化装备建设,制定草原牧区畜牧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科学编制畜牧业机械化评价与统计指标体系,指导牧区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我区畜牧业机械科研生产优势,培育龙头企业,引领牧机制造业发展。建设牧区机械化示范园区,率先推进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三大牧区机械化发展。
(四) 积极推动经营体制改革
在坚持和完善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和服务,在不改变草原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用途、不损害农牧民承包经营权益的原则下,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草牧场的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积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鼓励发展家庭牧场、养殖专业技能户、牧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六、促进牧区经济发展,拓宽牧民增收渠道
(一) 积极发展牧区特色优势产业
大力发展乳、牛羊肉、绒毛、皮革皮毛加工等特色畜产品加工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招商力度,积极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我区牧区投资兴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畜产品附加值,增加牧民收入。积极扶持沙产业发展,促进生态恢复和经济发展。做大做强蒙药产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将开发新产品和提升老产品品牌作为发展主线,通过科技创新,推进蒙药产业的现代化进程,搞好蒙药材基地建设,逐步达到蒙药产业集约化、规范化生产。大力发展传统民族美术品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增加牧民创收渠道。深入发掘民族文化,支持牧区依托当地民俗文化、风土人情、民间传统体育、自然风光及地域优势发展旅游产业,按照“注重特色、差异发展、强化功能、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支持牧区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牧区旅游企业,建设一批高品位、上档次、成规模的旅游精品,促进牧区旅游接待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使牧区旅游业成为当地改善民生的重要富民产业。
(二) 大力发展牧区和涉牧非公有制经济与中小企业
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为牧区和涉牧非公有制经济与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大对牧区和涉牧非公有制经济与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牧区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给予适当倾斜。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央投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及生产补助资金等对我区牧区的扶持,加快牧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加牧民就业渠道。
(三) 多渠道促进牧民转产转业
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普及计划,对牧区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有培训愿望的牧民免费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就业要求,重点突出技能训练,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加快发展牧区职业教育,不断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四级转移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城乡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完善牧民工工作机制,促进建立覆盖农牧民工的公共服务制度。多渠道促进牧民转产转业。积极开展牧民转产转业示范点建设,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特别是东部盟市与呼包鄂三市的劳务对接。
(四) 不断提高牧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抓住区域间产业转移的机遇,依托牧区资源优势,积极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牧区投资兴业,促进和提高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水平。鼓励发展边境贸易,促进绿色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出口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畜产品出口企业,带动牧民就业,促进牧民增收。加大绿色、有机畜产品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带动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加大对牧区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促进牧区与周边国家特别是俄蒙的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鼓励和支持牧区企业参与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加强边境牧区所在地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口岸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开发、边民互市贸易、现代服务业等功能区及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落实边民互市优惠政策,促进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口岸周边牧民的就业量。
七、大力发展牧区公共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 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实施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加大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提高牧区安全饮水工程投资标准,在国家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和盟市6∶4的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从根本上解决牧区人畜饮水问题。继续加快牧区公路建设速度,认真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以实施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牧区公路网密度和通达、通畅程度,以适应和拉动牧区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深化落实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分清事权,分级管理,建立起牧区公路养护长效机制。稳步提高牧区客运班车通达率,使牧民乘车更加安全、便捷。支持有条件的牧区适度建设航空支线机场,加快铁路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我区风能、太阳能资源优势,扩大风电等清洁能源发展规模。抓住国家加快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机遇,“十二五”末全部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和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大牧区电网改造升级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力度。加强牧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通信设施向牧区延伸。鼓励、引导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发丰富涉牧信息服务,提高牧区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项目。争取国家继续加大“游牧民定居”后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2年基本完成定居房建设。积极争取定居工程配套建设,大力改善定居条件,确保定居点基础设施配套。
(二) 大力发展牧区社会事业
在自治区教育事业中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做好牧区学前教育规划和建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努力扩大牧区学前教育资源。推进牧区学前教育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逐步实现保教全部免费。巩固牧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生活待遇。高标准普及牧区双语授课普通高中教育,大力发展牧区职业教育,为牧区培养实用人才。巩固完善“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培养蒙汉兼通中高级人才。大力保护、抢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收集、整理和出版民族古籍,扶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不断推进牧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牧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流动卫生工作站,实施牧民家庭小药箱工程,推行牧户家庭医生制度,提高牧区农牧民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加强蒙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蒙医药医疗服务网络,探索建立和完善融预防、养生、保健、康复为一体的蒙医保健服务体系。把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稳定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纳入改善民生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确保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牧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加强动态管理,实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
(三)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加大财政对牧区半农半牧区旗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牧区扶贫标准,实现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力度,用于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年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加强项目资金整合,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加大牧区金融扶贫投入,支持发展贫困嘎查村互助资金组织,适当放宽扶贫贴息贷款条件,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扶贫,推进牧区金融扶贫产品创新。以专项扶贫、社会扶贫和行业扶贫为支撑,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对牧区贫困乡村实行整村(乡) 推进扶贫,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行连片开发、综合治理,重点支持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牧区贫困劳动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对生态环境脆弱、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专项支持牧区半农半牧区革命老区嘎查村建设和发展。探索建立符合牧区特点的扶贫方式。完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深化定点扶贫和京蒙扶贫协作,把政府支持与社会广泛参与更好地结合起来,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扶贫开发事业。加大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实施力度。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边境旗市建立边民补助机制,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四) 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对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服务,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构建具有牧区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深化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稳定和充实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干部队伍,落实基层干部待遇政策。继续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培育各类民间服务性组织,发挥其在联系社区、沟通民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健全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牧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全面清理化解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积极稳妥地开展其他公益性债务清理化解试点工作。
八、加强金融税收政策扶持,促进牧区产业发展
(一)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对牧区发展要积极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做出明确的信贷投入计划。在发展小额信贷的基础上,围绕担保创新完善信贷产品,结合牧区经济特点和发展情况,适当扩大牧民和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打造多形式、多类别的信用合作平台。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在引导涉牧信贷投放、改善牧区金融服务、推动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采取扶持性的货币信贷政策,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涉牧信用社给予再贷款支持。组建农牧业保险机构,建立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牧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由地方财政、企业、农牧民与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农牧业风险基金,为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提供风险补偿,分散和降低农牧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要合理调控网点布局,积极拓宽金融服务渠道。在避免出现金融服务空白的基础上,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在确需金融服务的牧区增设机构网点。鼓励利用现代金融设备开展流动服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鼓励金融机构在偏远牧区或金融服务空白苏木乡镇设立ATM机和设立POS特约商户,提供便民服务。积极拓展电子银行业务,让偏远苏木乡镇农牧民享受现代金融服务。推进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和高风险机构兼并重组,大力推进股权类型转换和股权结构优化,力争用5年的时间全面完成股份制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支农支牧能力。
(二) 落实对牧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对牧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对在牧区投资建设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牧区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大牧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支持力度,对企业在牧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场、公路、铁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牧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牧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畜产品,以及农牧业生产者外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农畜产品范围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畜产品,视同农牧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牧)机免征增值税。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九、切实加强对牧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 全面推进新牧区建设
大力推进新牧区示范嘎查村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整合涉及农村牧区的各项建设资金,以“规划新嘎查、建设新牧居、发展新产业、培育新牧民、建立新机制、营造新环境、塑造新风貌”为目标,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牧民意愿,实施分类指导,积极有序推进,走出一条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建设新牧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路子。
(二) 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牧区发展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摆上重要位置,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牧区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发展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牧区发展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牧区工作负总责,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政策实施监督检查。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牧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 加强指导和支持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牧区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办公室、民委要加强对牧区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自治区农牧业厅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原畜牧业发展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落实支持牧区发展的资金。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职能,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方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