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4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23 16:31:1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6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3-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1、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应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保护或确定最高销售限价。
 
  2、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多年来,粮食批发市场在确保我市粮食供应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市)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力度,引导社会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政府在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同时积极培育多元粮食经营主体,以吸纳更多的外地粮源。进一步加快杭州农副产品(粮食)物流中心建设进度,实现储运、批发、加工、信息一体化,使其成为杭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准入口、浙江乃至华东地区重要的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县级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布点建设,形成以物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为枢纽的粮食流通市场网络。加大对粮食批发市场经营户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对年经营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合法经营企业和个人,各地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3、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
 
  实行按粮食种植面积进行直接补贴或按政府“订单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的政策。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补贴资金真正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按政府“订单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的,应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农民签订“订单粮食”合同,收购时,按订单内实际交售数量,在市场收购价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同时继续实行种粮农户免征农业税政策。
 
  4、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事先告知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资源的整合
 
  5、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承担储备粮管理和实施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责任,实行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为主,接受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严格定岗定员,实行减员分流,精简富余人员。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要加大推进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股、控股,条件成熟时,国有资产可以部分或全部退出。
 
  6、规范政府与各类粮食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和应急需要时,粮食企业可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受政府委托的粮食企业因承担政策性业务造成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亏损,由有关区、县(市)政府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组织清理、审计,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属财政应补未补形成的亏损,当地财政要尽快拨补到位;属政策性原因产生的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并由当地行政统筹资金限期消化;属企业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自行消化。
 
  7、支持从事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制订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并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骨干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在粮食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大对粮食深加工的投入,形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格局,促进粮食加工和转化增值。以市场为导向,推广优质粮油品种,发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二次分配,提高粮油订单的履约率。
 
  8、加快粮食流通资源的整合。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对我市现有的粮食市场、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提升粮食流通水平,降低流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9、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杜绝逆向操作现象的发生。
 
  10、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参与粮食收购、储运和销售,又要加强监管,做到“放而有序、活而不乱”。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粮食质量检验等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等经营活动。要按照《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粮食企业入市的资质标准。
 
  11、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各地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等异常情况时,物价、财政、粮食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粮食零售价格“警戒线”设置的指导性意见》,及时向政府提出平抑粮价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政府应采取积极组织粮源、抛售储备粮等手段,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必要时,报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执行政策情况进行审核。工商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严格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监、食品监督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的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确保粮食安全
 
  12、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措施,有效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措施,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切实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水平,扎实抓好我市标准农田的建设,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农田监管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
 
  13、进一步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增加地方储备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的要求,及时组织和调运粮食,确保全市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到位。为更好地发挥储备粮调控作用,要根据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调整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加强储备粮管理,严格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各地要重视粮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粮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布局,以保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
 
  14、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购销合作。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调、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与粮食主产区建立更紧密、更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和个人到粮食主产区或港口、码头等交通便利的地方承包土地、租买(建)仓库、创办企业等,发展跨区域粮食产业化经营。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减免各项设施占用费等多种扶持措施,积极引导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经销大户到我市从事粮食加工和经营,建立粮食“储加销”基地,扩大储粮和销售规模。
 
  15、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建立健全社会粮食统计制度,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和国内外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手段,加强对粮食及其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质量安全。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的粮食及其产品的认证,实施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六、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责任制
 
  16、坚持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粮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责。同时,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粮食安全。市政府与有关区、县(市)每年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并将粮食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考评办法重点落实到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生产能力、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储备、最低应急成品粮库存和粮食风险基金等指标上,并进行严格考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17、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安排好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同时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补贴真正落实到户。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企业,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部门要抓好粮食生产,努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中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18、加强粮食管理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使其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粮食消费量大的区、县(市)原则上应单独设置粮食局,其它区、县(市)应充实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做到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粮食管理工作。要确保军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19、加快粮食法制建设。各区、县(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完善有关配套措施,依法进行管理。对有关粮食方面的行政许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流通管理体系,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建粮食执法队伍。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20、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需要;是恢复和增加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发改(计划)、粮食、财政、农业、物价、工商、审计、质监、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0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