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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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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23 04:29:3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5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玉溪实际,对我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政发〔2002〕27号
发布日期 2002-04-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玉溪实际,对我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进全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1998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当前,我市和全国、全省一样,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品种结构不平衡,优质粳稻、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产不足需;市场机制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购销体制和经营管理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粮食工作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滞后;部分粮食品种仍难以顺价销售;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布局、结构和水平仍不能满足需要;政府储备粮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还不能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面对我市粮食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是当前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农民生产自主性,促进我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动优质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增强我市农产品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培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调节市场供求,利用国内省内市场来满足市内的粮食需求,保证总量平衡;有利于真正搞活粮食流通,加快粮食市场发育。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三放开”的粮食政策,基本内容是:
 
  (一)放开粮食收购。从今年开始,市人民政府不再安排粮食收购计划,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种植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放手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发展优质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需要的储备粮(包括轮换粮源)、军供、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等,要采取订单的形式,主要在市内收购。以保护农民的种粮利益。取消定购后,农业税征收额度不变,可采取征收实物或折征现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成分的市场主体,经县级以上粮食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均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和贩运等经营业务。全面放开粮食零售市场,鼓励各类市场、商场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产自销粮食。
 
  (三)放开粮食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价格形成的作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出台粮食收购保护价。在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通过收购增加储备粮,扩大粮食需求,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及时抛售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暂保留农业税结算价格,以便统一计征农业税结算标准。农业税结算价格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粮食实际收购价格情况确定。
 
  二、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实行“三放开”后,全市农业和粮食生产要按照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打破地区粮食产销自求平衡的传统观念,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调整种植业生产结构,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与产区(包括外省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要信守合同,保证全市市场需求的粮源供应。
 
  (二)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一是要依法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执行《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允许按要求狠抓落实,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搞非农设施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保证粮食生产的基本要素不受损坏,一旦需要能够很快恢复粮食生产能力。二是继续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原有扶持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保留并逐年增加,继续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三是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质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四是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坚决淘汰劣质品种。五是加大农资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大力推广平衡施肥技术,加强粮食优质专用肥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促使良种与良法紧密结合,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节本增收。
 
  三、完善各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政府粮食调控能力
 
  (一)实行粮食“三放开”政策后,为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要充实各级政府粮食储备,尤其是市级储备粮,以增强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
 
  (二)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为确保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市级储备规模实行一年一定,各县区储备规模按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原则自行确定,品种以稻谷为主,存储库点要作重新调整。市级储备粮品种按照口粮需求以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稻谷为主,粮源渠道通过就近收购、采购和省外调入安排。
 
  (三)完善储备粮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的储备粮管理和轮换机制,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储备粮管理体系,保证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满足政府粮食调控的需要。粮食储备实行动态管理,费用包干政策将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费用包干到承储企业使用,每年必须轮换三分之一,由承储企业适时组织轮换,保证每年收储的新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允许出现陈化粮。市、县区粮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储备粮具体收储和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任务。承担储备收储任务的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粮食储备费用,减轻财政负担。建立起储备粮库存信息台账,定期报送有关数据,承储企业要集中精力管理好各级储备粮,确保粮食质量的安全、数量完整。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云南省储备粮管理条例》修改完善《玉溪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四)如发生粮价较大波动或者出现粮食供应不足时,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或报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上报国务院批准动用中央储备粮,以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四、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改善金融服务
 
  (一)从2002年起,市对县区原核定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持现有的不变,由县区包干使用,并实行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政策,超支部分由县区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二)各级配套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使用,不得顶抵下年本级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原则和范围。按“三放开”政策和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储备粮食在储备期间必须开支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储备粮轮换时发生的费用、动用储备粮食所发生的粮食价差支出。也可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种积极的促销补贴,包括运费补贴开支。
 
  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重点补贴后,以前年度节余超出粮食风险基金年度规模50%的部分,可用于对“三放开”以前按政府保护价收购的本地粮食的销售补贴,也可适当用于已经销售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或利息、粮食财务挂账方面的开支,除上述用途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粮食局、农发行玉溪市分行制订,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农发行要改善金融服务。在坚持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继续执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
 
  五、认真落实和完善粮食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为了积极有效地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必须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省级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分级全面负责的体制,核心是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在省长负总责的前提下,实行省地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市人民政府粮食责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有关粮食生产流通的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粮改的具体实施措施;负责全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加强高产稳产农田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力,建立全市粮食储备,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全市粮食供应;负责市本级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并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在确保本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大力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积极发展优质粮食生产,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大力扶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积极推进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三)县区人民政府的粮食责权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粮食生产流通的改革政策措施,负责督促落实;负责本县、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具体抓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按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建立县区储备粮,保证本县区粮食供应;负责县区级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到位;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本县区农业税结算价格,并督促清收;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实际大力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粮食、油脂的深加工、精加工,促进粮油商品转化增值;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深化改革,逐步解决粮食企业遗留的历史问题,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确保本县区粮食流通正常有序,粮价稳定。
 
  六、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培育和建设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要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多元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直接到粮食批发市场采购粮食。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设科学的粮食流通预警系统,掌握市场粮食走势,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积极培育市场交易主体,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二)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区域调运销售粮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继续鼓励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粮食产销区之间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农发行要在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及时提供贷款和跨区域结算服务,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凡具备合法粮食经营资格,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
 
  (三)搞好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实行粮食油脂收购资格认定制度和粮食加工、批发准入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发育和粮食产业化、专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强“订单农业”合同和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跨县、区的原粮和全国范围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检查监督,进行经常性抽检。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增强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积极主动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要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要增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账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把粮食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以支付离退休人员相关的费用,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精简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确属困难难以筹集职工安置资金的,市、县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各县区要留一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骨干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以保障粮食供应和应付突发性事件危及粮食安全。凡属政策性的粮食供应任务,统一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现有的直属企业的人、财、物必须尽快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
 
  八、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推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为顺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1998年6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发生的亏损进行界定,属政策性亏损部分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共同贴息挂账,并逐年消化亏损。
 
  (二)对放开前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进行库存核实后,由粮食企业在限期内销售处理,所发生的亏损按分级负责制的原则,争取省财政补助,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节余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不足部分市、县区财政解决。
 
  (三)陈化粮处理的原则和办法,按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央处理陈化粮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核实已处理的陈化粮数量、性质、价差损失等,在核实清楚情况的前提下,销售处理的价差损失挂账贴息的办法处理。一是对过去已经销售处理的陈化粮的价差损失,由各地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挂账贴息。二是对已经出现尚未销售处理的陈化粮,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及时处理,发生的价差损失采取挂账贴息的办法处理,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陈化粮损失,原则上由同级粮食风基金弥补。
 
  九、继续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为适应放开粮食购销,充实各级储备粮的需要,继续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县区级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和粮食加工转化项目。
 
  (一)粮食仓库建设方面:适度安排市、县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确保储粮安全。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并使用好农发行简易建仓贷款,财政部门要给予贷款金额贴息支持。
 
  (二)在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方面:重点建设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功能的市级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各县区建立1至2个县级粮油批发交易市场。
 
  (三)在粮食加工转化项目方面: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产业化、高水平的粮食精加工、深加工项目建设。
 
  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全局,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实施。
 
  (二)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各县区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要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积极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玉溪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地区: 云南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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