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梅州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基本要求》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梅州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基本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2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现对小型餐饮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100人以下50人以上小型餐饮单位基本卫生要求
(一)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卫生管理要求。
1、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2、有餐饮消费安全承诺书、卫生监督意见书、餐具卫生检测报告、食品原料采购使用登记台帐并有索证或索票。
(三)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1、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暴露的垃圾堆等污染源,厨房内不得有厕所,不得圈养和宰杀家禽;
2、有给排水条件,加工食品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分别设有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盆),并标明专用;设有3个以上专用的餐具洗涤消毒设施,有专用消毒餐具保洁柜;
4、有食品及其原料储存设施,有足够使用的食品冷藏设施;
5、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切配烹饪场所面积≥8m2,其内墙须贴1.5米以上的浅色瓷砖或不透水材料的墙裙;
6、厨房必须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设有带盖的垃圾桶。
二、50人以下30人以上小型餐饮单位基本卫生要求
(一)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卫生管理要求。
1、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2、有餐饮消费安全承诺书、食品原料采购使用登记台帐并有索证或索票。
(三)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1、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暴露的垃圾堆等污染源,厨房内不得有厕所,不得圈养和宰杀家禽;
2、有给排水条件,加工食品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分别设有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盆),并标明专用;设有2个以上专用的餐具洗涤消毒设施,有专用消毒餐具保洁柜;
4、有与加工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及其原料储存、冷藏设施;
5、厨房烹调饮食的灶台采用耐腐蚀易清洗、不吸水材料构筑;内外环境整洁;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设有带盖的垃圾桶。
三、30人以下小型餐饮单位(粥、粉、面店)基本卫生要求
(一)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卫生管理要求。
1、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2、有餐饮消费安全承诺书、食品原料采购登记台帐并有索证或索票。
(三)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1、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暴露的垃圾堆等污染源,厨房或饮食制作场所内不得有厕所,不得圈养和宰杀家禽;
2、有给排水条件,加工食品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分别设有食品原料的洗涤设施和餐具的洗涤消毒设施,有消毒餐具保洁设施;
4、烹调饮食的灶台采用耐腐蚀易清洗、不吸水材料构筑;内外环境整洁;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设有带盖的垃圾桶。
梅州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