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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梅州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基本要求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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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24 16:27:55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57
核心提示:市卫生局关于《梅州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基本要求》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7〕82号
发布日期 2007-11-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梅州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基本要求》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梅州市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基本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2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现对小型餐饮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100人以下50人以上小型餐饮单位基本卫生要求

  (一)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卫生管理要求。

  1、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2、有餐饮消费安全承诺书、卫生监督意见书、餐具卫生检测报告、食品原料采购使用登记台帐并有索证或索票。

  (三)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1、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暴露的垃圾堆等污染源,厨房内不得有厕所,不得圈养和宰杀家禽;

  2、有给排水条件,加工食品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分别设有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盆),并标明专用;设有3个以上专用的餐具洗涤消毒设施,有专用消毒餐具保洁柜;

  4、有食品及其原料储存设施,有足够使用的食品冷藏设施;

  5、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切配烹饪场所面积≥8m2,其内墙须贴1.5米以上的浅色瓷砖或不透水材料的墙裙;

  6、厨房必须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设有带盖的垃圾桶。

  二、50人以下30人以上小型餐饮单位基本卫生要求

  (一)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卫生管理要求。

  1、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2、有餐饮消费安全承诺书、食品原料采购使用登记台帐并有索证或索票。

  (三)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1、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暴露的垃圾堆等污染源,厨房内不得有厕所,不得圈养和宰杀家禽;

  2、有给排水条件,加工食品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分别设有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洗涤池(盆),并标明专用;设有2个以上专用的餐具洗涤消毒设施,有专用消毒餐具保洁柜;

  4、有与加工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及其原料储存、冷藏设施;

  5、厨房烹调饮食的灶台采用耐腐蚀易清洗、不吸水材料构筑;内外环境整洁;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设有带盖的垃圾桶。

  三、30人以下小型餐饮单位(粥、粉、面店)基本卫生要求

  (一)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卫生管理要求。

  1、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上墙);

  2、有餐饮消费安全承诺书、食品原料采购登记台帐并有索证或索票。

  (三)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1、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暴露的垃圾堆等污染源,厨房或饮食制作场所内不得有厕所,不得圈养和宰杀家禽;

  2、有给排水条件,加工食品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分别设有食品原料的洗涤设施和餐具的洗涤消毒设施,有消毒餐具保洁设施;

  4、烹调饮食的灶台采用耐腐蚀易清洗、不吸水材料构筑;内外环境整洁;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卫生设施;设有带盖的垃圾桶。

  梅州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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