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犍为县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犍府办函[2011]34号)

犍为县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犍府办函[2011]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20 04:21:59  来源:犍为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19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乐山市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犍为县人民政府
犍为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犍府办函[2011]34号
发布日期 2011-07-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犍为县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乐山市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重拳打击农(畜、水)初级产品、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酒类等食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生产环节、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力度,细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构建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履职、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职责。
 
  1.严厉打击食用农(水、畜、林)产品生产环节违法行为。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责任单位:农业局、畜牧局、水务局、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2011年7月-12月)
 
  2.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责任单位: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2011年7月-12月)
 
  3.严厉打击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食品流通许可、抽样批检、市场巡查、购销台账、索证索票以及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等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以及宣传(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等行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打击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责任单位:工商局、商务局、食药监局、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2011年7月-12月)
 
  4.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责任单位: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时间:2011年7月-12月)
 
  (二)高度重视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
 
  1.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犍为县2011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犍府办函〔2011〕33号)要求,把整治非法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追踪溯源,加强全过程管理,严把生产、流通、消费各道关口。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销售和使用监管,以及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公布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2.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防止餐厨废弃油回流餐桌。
 
  3.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抓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
 
  4.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乐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方案(2011 - 2015年)〉的通知》(乐府办发〔2011〕11号)精神,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和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窝点以及其他屡禁不止区域的整治工作,督促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
 
  5.加强酒类综合治理。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三)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1.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
 
  2.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3.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信用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食安委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卫生、质监、畜牧、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数据分析及风险评估能力。探索、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切实用好执法和检测专业队伍,逐步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发挥社区、乡村基层卫生人员网格化管理作用,构筑农村食品安全防线。
 
  (三)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部门要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轻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涉稳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置。
 
  (四)强化食品安全行政监察问责。进一步落实《乐山市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渎职行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督促监管部门认真履职尽责。
 
  (五)强化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
 
  (六)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部门要结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每月至少报送2条信息,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食品安全工作总结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4251643)。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76) 法规动态 (87)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