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本兼治,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一)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二)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三)加强酒类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四)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五)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对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整治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
(六)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制度。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大对集贸市场、社区超市、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强化市场流通和餐饮加工环节的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确保所销售、使用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对猪肉、猪肝进行“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风险监测,确保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食品链条各环节专项整治
(一)种植养殖环节。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对农药经营点和畜禽、水产养殖环节的用药、用料进行重点整治,从源头上解决禁限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违规销售使用问题。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定点屠宰环节。开展定点屠宰厂(场)隐患大排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加工病死病害畜禽等非法行为。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彻底捣毁窝点,严惩不法分子。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质量信息追溯制度。对不执行上述制度,尤其是不按规定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相关设备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淘汰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严把市场准入关。
(三)生产加工环节。严格食品生产许可,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定、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四)食品流通环节。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五)餐饮服务环节。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劣质食用油等问题。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三、构建和完善长效机制,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测监控力度,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危害评估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编制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切实提高早发现、早预警、早查处的能力,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推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核查,采取执法措施;对行业共性问题以及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三)推进食品安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工商注册、质量检测等完整信息在内的食品安全电子档案数据库。综合利用电子标签、条形码、视频监控、网络查询等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信息备案追溯系统,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四)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
(二)加强综合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协调能力建设,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统一组织协调跨领域、跨行业的联合执法行动;要深入研究和把握辖区食品安全规律、特点,针对监管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制定整治方案;要建立和完善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与监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执法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不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水平,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