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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1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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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20 16:17:1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4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7号)精神,做好我州食品安全工作,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现就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发布单位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德政办发〔2011〕143号
发布日期 2011-08-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宏州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7号)精神,做好我州食品安全工作,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现就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落实2011年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任务,使我州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州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和自律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逐步提高,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促进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常态化。
 
  二、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1. 食用农产品环节。一是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和在低毒农药中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药。三是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四是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点)的监管,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五是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六是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
 
  2. 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一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二是取缔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三是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加强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检测和监控,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3. 食品流通环节。一是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二是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三是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4. 餐饮服务环节。一是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二是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三是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四是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五是各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25号)要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准入管理,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取缔劣质消毒餐具制售“黑窝点”。
 
  (二)突出抓好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1. 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3号)各项要求。一是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二是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抓紧完成在建、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三是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四是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2. 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一是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二是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三是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四是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5号)各项要求,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3. 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一是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二是严把保健食品注册关和广告主体关、品种关、内容关、审批程序关,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
 
  4. 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一是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二是制定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规章和监管制度。三是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四是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五是研究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5. 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各项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一是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二是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三是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四是监督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添加剂。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五是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六是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监控,坚决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七是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6. 加强酒类综合治理。一是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二是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三)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1. 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是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二是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三是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
 
  2. 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一是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三是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3. 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一是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二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三是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四)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1. 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法律责任,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2. 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31号)各项要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将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村委会及有关部门,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严把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各道关口。
 
  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规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二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实施2011年德宏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三是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4. 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各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二是要抓紧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完善责任调查处理机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一是修订完善《德宏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二是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是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6. 强化信息沟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会商,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发挥整体优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重点品种治理,维护我州食品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6部委印发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93号)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综合网络,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做好年度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编写工作。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1. 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一是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2. 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的职责和食品安全状况,制定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8月15日前)。
 
  (二)工作落实阶段。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工作督促和进度检查力度,逐项逐条抓好落实(8月16日至12月10日)。
 
  (三)工作总结阶段。全面总结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12月11日至20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及时汇总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舆论反映等。于2011年12月15日之前,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全年总结和附表1、附表2、附表3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重要情况和信息及时报送。
 
  联系人:杨东艳,电话:2106045,传真:2106240,邮箱:dhzfjk@163.com。
 
     附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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