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8号)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精通关于印发牡丹牡江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11]37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和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口岸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乱纪法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我市口岸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生猪、肉牛、羊、家禽等畜禽及其产品。
(二)重点环节:“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环节。
(三)重点范围:人用药销售点、普通化工企业、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活畜禽运输车辆、畜禽屠宰点(场),畜禽产品冷库,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三、整治内容
(一)供应源头的整治。取缔非法经营兽药、饲料店,铲除非法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窝点,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供应渠道。药监部门要把列入“瘦肉精”名录的药品作为药店日常监管的重点,彻底检查药店是否经销含有“瘦肉精”成份的药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将“瘦肉精”作为兽药饲料生产销售的重点违禁品进行查处。公安局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责任部门:市药监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
(二)养殖环节的整治。养殖环节是“瘦肉精”整治的重要环节。畜牧兽医部门要监督养殖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规范养殖过程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记录,并签订不使用违禁品承诺书。绥芬河镇、阜宁镇要加强对辖区内养殖业户教育,督促村级防疫员加强对散养户的管理。
责任部门:两镇、畜牧兽医局
(三)产地及运输环节的整治。出售或者运输畜禽以及畜禽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报检,合格的开具产地检疫证明。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畜禽,要监督收购返运企业和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无产地检疫证明不得运输销售。
责任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
(四)屠宰加工环节的整治。贸工委要严格审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没有“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的猪肉一律不准出厂,畜牧部门在屠宰检疫时对“瘦肉精”按批次抽查,对不合格的生猪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质检部门要对加工原料肉加强监管,一经查实使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立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责任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市贸工委、市质监局。
(五)销售、餐饮等流通环节的整治。工商、食品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流通领域和餐饮企业肉食品的监管,强化畜禽产品入市索证索票制度,确保肉食品来源的安全。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药监局
(六)进出口环节的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清查出口肉类备案养殖场,加大对出口猪肉、牛肉的“瘦肉精”抽样检验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出入境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出口肉类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及时记录不良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部门: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整治方法和步骤
从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8月):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会议、标语、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及时公布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公开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整治工作目标,组织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搞好自查自纠,发现“瘦肉精”后自行销毁或交由畜牧兽医部门处理。
1、摸清情况。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在本辖区内对各类养殖场在养殖环节中使用“瘦肉精”行为进行排查,摸清来源,及时向市整治领导小组反馈相关信息。2、组织抽检。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投诉举报渠道中发现的线索,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
(三)专项整治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3月):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未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后仍存在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强化对兽药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生猪贩运户以及屠宰场的检查,确保整治实效。
1、开展全面检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相关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区域整治、专项抽检等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添加“瘦肉精”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2、加强源头管理。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违法“瘦肉精”的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与个人。清除非法饲料添加剂加工销售窝点,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饲料添加剂供应链,严防流入养殖和加工环节。3、规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行为。清理违法使用的非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品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对我市所有经营饲料兽药的企业进行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5月):市整治领导小组要认真开展督导检查,总结验收,整章建制,建立长效整治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1、建立监管和溯源体制。各部门要针对在养殖环节和饲料及饲料添加物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的现象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2、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推进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把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审查,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经营单位完善进销货台帐制度,切断非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供应渠道。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添加“瘦肉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4、加强对进出口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各项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提高进出口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质量安全水平。5、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养殖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按照省及牡市的统一要求,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把集中整治活动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责任明确到人,层层抓落实,推动集中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任务,各司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实效。在整治过程中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保证专项整治取得效果。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添加“瘦肉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两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在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让群众了解在养殖环节中添加“瘦肉精”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积极组织对养殖和饲料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大力传播正确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有关知识,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畜产品安全意识,提高专项整治的效果。
(五)成立机构,强化组织保证。为保证整治活动顺利进行,成立绥芬河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付 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同启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田启彬 绥芬河镇政府副镇长
张高福 阜宁镇政府副镇长
桑志斌 市药监局副局长
李玉梅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 波 市质监局副局长
贺丽霞 市贸工委副主任
张 嵩 检疫检验局副局长
张代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解锡福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综合等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解锡福,电话:5827257。
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按方案要求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信息沟通,及时报给办公室。
附件: “瘦肉精”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