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消毒净化后,再供给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包括供水管线、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按水质具体情况进行消毒净化等)和控制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审查、验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实施供水。
第六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须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二次供水使用前,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产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向受益人计收。
第八条 产权单位的责任包括:
(一)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储水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组织清洗、消毒;
(三)加压设备的运行管理;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更换;
(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七)其它有关二次供水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 产权单位需保证二次供水的稳定性。如因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水时,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报市水务局;如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市水务局。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