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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哈政办综〔20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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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10 01:49:13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73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我市“瘦肉精”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11〕60号
发布日期 2011-08-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瘦肉精”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全面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监管纳入药品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使用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原料药及生产单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生产前必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生产、供应、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严查销售流向,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药品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莱克多巴胺的企业进行逐一清查,全面掌握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从业人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2009年、2010年、2011年1至3月份产量、销售量、库存及销售流向(包括销售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等情况,使莱克多巴胺在源头得到有效控制。对含有“瘦肉精”的新产品生产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要求企业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企业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扩大检测密度,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查清缴行动,对放弃使用“瘦肉精”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于处罚。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中非法使用“瘦肉精”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追本溯源,查找犯罪源头,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各检疫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管理,坚决打击倒卖、伪造、变造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和屠宰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和检验报告,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牛、羊)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技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技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和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营主体规范治理,切实加强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认真审查企业经营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注册登记,严把主体准入关。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前置许可或有关资质的,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肉制品的违法行为,集中开展肉类市场执法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发现出售含有“瘦肉精”肉制品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查封、扣押其商品,依法从重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完善肉类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市场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肉类制品的索证验票、进销货台账和信誉卡等监管制度,对无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类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监督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检验检疫、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对肉类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肉品索证索票专项检查,以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严查各餐饮单位肉品原料索证索票情况,对未建立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票证与所购肉品不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的行为,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1年8月末前)。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和畜牧、公安、质技监督、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目标和措施,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9月—2012年4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由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为强化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少良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省、市模式,建立本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织。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肉牛、肉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瘦肉精”各环节的监管职责,落实具体措施,强化行政监察及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人力整理编辑“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手册,及时发放到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确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规范管理,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肉牛、肉羊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和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大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1.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瘦肉精”品种目录

  附件1:哈尔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少良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杨靖武 市委副秘书长、农委主任

  王运义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关学明 市商务局副巡视员

  孙福刚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占河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佟毓明 市工信委纪检组长

  黄 明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韩 峙 市公安局副局长

  滕幼平 市质技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黄 明(兼)

  副主任:张松昌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附件2:瘦肉精品种目录

  1.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2.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3.沙丁胺醇(Salbutamol)

  4.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ride)

  6.西马特罗(Cimaterol)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

  8.苯乙胺醇A(PhenylethanolamineA)

  9.班布特罗(Bambuterol)

  10.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

  11.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12.马布特罗(Mabuterol)

  13.西步特罗(Cimbuterol)

  14.溴布特罗(Brombuterol)

  15.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

  16.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专项整治 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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