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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生物醇油类产品的通知(绥政办发〔20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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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10 04:00:04  来源:绥芬河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001
核心提示:  近期,在我市出现不法商家向饭店等场所推销所谓“生物醇油”作为燃料,经群众举报后,市政府责成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经对生物醇油检验可知,其甲醇含量为99.4%,接近于纯品甲醇。
发布单位
绥芬河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芬河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绥政办发〔2011〕57号
发布日期 2011-11-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我市出现不法商家向饭店等场所推销所谓“生物醇油”作为燃料,经群众举报后,市政府责成安监局、公安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经对生物醇油检验可知,其甲醇含量为99.4%,接近于纯品甲醇。

  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易燃液体,危规编号32058,有较强的毒性,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影响最大,它经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摄入都会产生毒性反应,甲醇蒸气能损害人的呼吸道粘膜和视力。甲醇摄入量超过4克就会出现中毒反应,误服超过10克就能造成双目失明,饮入量大造成死亡,致死量为30毫升以上。另甲醇在体内不易排出,会发生蓄积,在体内氧化生成的甲醛和甲酸也都有毒性。

  生物醇油作为一种能源替代产品,目前尚无统一国家标准,而且技术不成熟,主要是由个人用从不法渠道购买到的甲醇,按照不同配方自行调配,配方中的成分大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在调配、运输、销售、使用以及维修过程中,不可避免接触到甲醇液体及其蒸气,产生蓄积。同时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均未接受过危险化学品培训,无专业操作资质,无相应的安全管理,极易误用、误食以及产生火灾、爆炸危险。

  因此,市政府决定在我市禁止调配、运输、经营、使用生物醇油类燃料,目前现存的生物醇油类燃料,要在1个月内申请安监、公安等部门登记并进行处理,逾期不进行申请者,一经查实,依法按相关法规上限处罚。属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违法运输的,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九十一条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安监、质检、环保、卫生、交通、教育、建设等部门要根据本次通知要求,认真检查宣传,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行业安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举报 检验 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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