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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卫发〔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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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23 15:01: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浏览次数:1447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发〔2011〕52号
发布日期 2011-12-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盟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加强全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增强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继续加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力度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经营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严厉杜绝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增强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增强餐饮服务单位主体意识,继续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采购、验收、登记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采购鲜肉及肉制品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餐饮服务单位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3.餐饮服务单位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4.餐饮服务单位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5.餐饮服务单位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6.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鲜肉及肉制品入库前,要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7.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严格杜绝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以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监管单位,对辖区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排除隐患、不留死角。严格整改不落实进货、索证、验收、登记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严厉处罚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肉制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积极开展抽检,有效预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对可疑肉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特别要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12月)。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自查,主要对鲜肉和肉制品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登记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开展自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鲜肉和肉制品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病死、无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含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的鲜肉及肉制品的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照整顿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逐级开展检查验收,查漏补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届时自治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对各地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方案,周密安排,抓紧抓好,抓细抓实。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四)严格信息报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信息的,以及未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请各盟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工作报表(见附件)和工作总结分别于每月25日前和2012年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夏  楠

  联系电话:0471—4507178、4507176(传真)

  电子信箱:nmgyjjxn@126.com

  附表:   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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