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管,切实掌握本市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实现“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2年本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调查。
(二)检查内容。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情况。具体包括: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代储企业及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2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按照年度例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式进行,检查分企业自查、市级重点复查、国家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三个阶段。具体检查方法按照本通知附件2~4并参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执行。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按照附件2规程操作,实物检查原则上按测量计算法进行,并做好附表2-1至2-4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按照附件3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3-1至3-8检查工作底稿。
3、库存粮食质量及仓储管理检查按照附件4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4-2,质量抽查扦样时需填写附表4-1。
4、按照填表说明,根据权责范围做好附表5-1至5-12的汇总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前)
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人员培训、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4月10日前,市粮食局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检查依据,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并落实好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配合做好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日~10日)
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实际承储在本区域本单位的各种性质的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按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底稿。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各种问题,并切实进行整改。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的调查工作。
(三)复查阶段(4月11日~4月20日)
1、复查准备。自查企业须做好复查的准备工作:一是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二是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三是准备各项自查工作底稿、相关内容的检查资料和复查工具等。
2、复查范围。在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市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查方案,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
3、复查组织。市粮食局会同农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部门,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市粮食局、中储粮上海分公司会同农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方案另定。
4、质量卫生专项检查。复查阶段市粮食局将根据国家粮食局具体要求,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扦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检查方案另定。
复查结束后,准备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组对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四)汇总与整改阶段(4月21日~4月30日)
1、汇总。按照“分级汇总”的原则,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负责汇总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自查结果;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汇总本市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及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2、整改。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3、报送。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于4月30日前,将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检查总结和汇总表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报送材料应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表格和相应的电子文本,总结材料中重点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市粮食局和中储粮上海分公司于5月20日前,将本市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结果共同核对、合并后形成本市库存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粮食局,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整改。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明晰方案,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共同组织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检查全过程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把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既如实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又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强化整改促进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依规检查,规范行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数据汇总与报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在数据汇总过程中要层层把关,认真核对检查结果,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如发现数据之间差异等问题,应认真查明原因,并以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界定责任,如实上报,及时整改,确保本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规范有序。
(三)接受监督,做好保密。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附件下载: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上海市粮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