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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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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21 14:54:07  来源:国家粮食局  浏览次数:2440
核心提示:为了准确掌握粮食库存底数,进一步完善粮食库存监管制度,推动粮食企业提高库存管理水平,实现“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粮食局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国粮检〔2012〕29号
发布日期 2012-02-27 生效日期 2012-0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了准确掌握粮食库存底数,进一步完善粮食库存监管制度,推动粮食企业提高库存管理水平,实现“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调查。

  (二)检查内容。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情况。具体包括: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代储企业及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12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力度,在今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选择辽宁、江苏、安徽、河南、广西、四川等6个有代表性的省份(以下简称受委托省份),由国家粮食局委托所在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的具体要求由国家粮食局另文通知。受委托省份的检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市(地)级有关部门全面普查、省级有关部门重点复查、国家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其余省(区、市)的检查工作仍按照年度例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即分企业自查、省级有关部门重点复查、国家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三个阶段。

  企业自查是检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精神,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受委托省份市(地)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要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国家有关部门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25日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人员培训、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4月10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并落实好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配合做好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的调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4月20日前,由受委托省份的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派员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并选择部分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抽查复核。

  (四)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省农发行分行派出工作组,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没有采取委托检查方式的省(区、市)要加大省级复查力度,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

  质量复查的扦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重点省份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六)汇总报告阶段。受委托省份,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上报普查结果;其他省(区、市),由县、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中储粮分支机构将检查结果一并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5月31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含省级复查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参加这次库存检查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协调配合,明晰方案,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共同组织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检查全过程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把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既如实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又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强化整改促进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通报和处罚。

  (二)依规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准备阶段,要督促相关企业在3月25日结报当月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督导自查阶段,要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底稿,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普查和复查工作,要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配备检查人员。受委托省份的市(地)级普查阶段要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全面普查。省级复查阶段,既可以以省内主要市(地)为单位复查,也可以对不同市(地)重点企业进行复查,但复查对象要体现省内粮食库存的品种结构特点和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比例。汇总报告阶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报送的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审核过程中加强与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总结报告电子文本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监督检查司”。整个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扎实准备,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受委托省份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统计报表做好库存数据分解登统工作,确保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真实准确。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地方储备粮和地方粮食企业管理的商品粮库存(不包括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中储粮分公司将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中储粮总公司将中储粮油脂公司、北方公司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的中储粮分公司合并登统后,一并提交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各央企总部将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报送国家粮食局,统一由国家粮食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采取委托检查方式的省(区、市),原则上也要开展分解登统工作。

  各省(区、市)要做好跨省储存粮食库存的委托检查工作。委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本省企业委托省外企业代储的粮食库存提交受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出具委托检查函。受托省应在5月31日前将该部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提交委托省统计汇总。受托省对委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经费保障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重点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落实好检查数据保密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支持检查工作。中储粮、中粮、华粮、中纺等中央企业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本着提高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要把本次检查作为查漏补缺、防微杜渐、夯实企业管理基础的重要契机,共同搞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附件:(   全部下载

  1. 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 粮食库存质量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 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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