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许可检验复检流程执行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297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许可检验复检流程执行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29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3-03 11:55:53  来源: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903
核心提示:生产许可检验及复检问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当申请人对自行选择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许可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可以为初检机构,复检样品采用核查组封存的备份样品。国家标准或其他法规规定不允许复检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生产许可复检申请。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1297号
发布日期 2010-1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关工作流程执行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生产许可检验及复检问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当申请人对自行选择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许可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可以为初检机构,复检样品采用核查组封存的备份样品。国家标准或其他法规规定不允许复检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生产许可复检申请。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已设立的食品企业申请变更时,需要经过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6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