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关工作流程执行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生产许可检验及复检问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当申请人对自行选择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许可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可以为初检机构,复检样品采用核查组封存的备份样品。国家标准或其他法规规定不允许复检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生产许可复检申请。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已设立的食品企业申请变更时,需要经过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以同时进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