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监局:
你局《关于经浸泡清洗等处理包装的初级农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质监〔2011〕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第四十条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经浸泡清洗等处理包装的初级农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依法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因此,不应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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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粤质监食函〔2011〕8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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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10-09 | 生效日期 | 2011-10-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广州市质监局:
你局《关于经浸泡清洗等处理包装的初级农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质监〔2011〕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第四十条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经浸泡清洗等处理包装的初级农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依法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因此,不应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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