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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国质检食函〔200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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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1-30 16:23:01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2629
核心提示: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在充分研讨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函〔2009〕361
发布日期 2009-06-11 生效日期 2009-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院、检科院、信息中心、标法中心: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在充分研讨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总局决定以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为重点,在系统内先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形成相关工作机制,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实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有效管理为突破口,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

  (一)总局成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办公厅等相关部门分别成立或指定专门处室、人员,负责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司(局)长和一位副司(局)长负责和主抓相关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各业务处处长参与,并指定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各地两局参照总局成立领导小组,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并立即将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上报总局备案。各地基层工作机构及责任人由两局确定。

  (三)标准院、检科院、信息中心、标准法规中心等有关直属单位和各地两局的相关直属机构,也要设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四)总局机关有关直属单位、各地两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系统外的事业、企业单位作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预报单位,或聘请专人作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员。

  三、工作制度

  根据《意见》规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应不断完善以下八项工作制度。

  (一)风险信息监测制度。

  各级质检机构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监测制度,做到"早发现"。

  1. 检验检测。

  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两局要按照总局和当地政府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他相关直属单位可按照分配任务做好本部门的风险监测工作。各地两局可以结合日常监管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如本地区源头管理情况、产品特点、生产工艺、企业信誉、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消费者反映等信息,组织开展专项风险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监测数据和信息并及时上报。

  2. 收集风险信息。

  各级质检部门和业务工作机构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认真筛查分析,对定性为风险信息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随时报送。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系统内各业务主管部门也应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媒体网络信息主动进行收集整理和报送。办公厅新闻办负责收集境内中央媒体、主要都市类媒体、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的风险信息,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主要媒体和官方网站的风险信息,检科院、标准法规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专业类媒体和网站的风险信息。各地质检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收集地方各类媒体网络信息。上述单位对媒体网络信息收集后,经过整理,提出建议,分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

  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境外政府主管部门、使领馆通报或者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报告的风险信息收集工作。标准委负责CAC通报信息收集,动植司负责OIE、IPPC通报信息收集,食品局负责WHO通报信息收集,食品司负责所收到的有关国际组织通报信息收集。珠海检验检疫局负责OIE疫情信息收集,检科院负责植物疫情信息收集,标法中心负责WTO/SPS/TBT、IPPC信息收集,检科院负责WHO、CAC信息收集,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收集WHO相关疫情信息。各地两局也应当指定机构关注和收集境外通报的有关信息。上述单位对境外通报信息统一收集后,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3. 组织明查暗访。

  总局有关司局、各地两局可以委托、指定、组织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明查暗访。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要组织专项明查暗访。

  (二)信息筛查和报送制度。

  各级质检机构对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做到"早报告"。

  1. 核准信息。

  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包括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要按照《意见》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包括境内外媒体、公众关注程度)等,根据分析筛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重要风险信息须按照《意见》要求报送。

  2. 筛查标准。

  鉴于食品安全风险涉及面广,并具有不确定性,按照《意见》分类,初步确定以下几种筛查标准。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信息。

  ----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风险信息。

  ----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地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并呈扩大态势;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的;

  ----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引发社会关注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关注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风险信息。

  ----有可能引发二级风险信息所列情形的;

  ----尚不构成一、二级风险信息的;

  ----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风险信息;

  ----需要引起系统内关注的信息。

  3. 报送要求。

  报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遵循《意见》的各项要求。总的报送原则是及时处置、及时报送,但报送信息要准确、详实,如:信息概述、信息来源、收集时间、产品种类、产品数(重)量、产品流向、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检测数据、判定标准、检测机构、处置情况及进一步处置意见等。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统一格式上报风险信息(报送格式见附件1),但不限于格式中给出的内容。需要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遵守保密规定。

  各单位对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同时用文字、电话、网络(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送上级部门,并可以直接报送总局办公厅和有关业务司局。对三级风险信息要当天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上级部门。

  (三)风险信息研判制度。

  各级质检机构对收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立即作出研判,必要时立即组织检验机构部署检验,以准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在形成研判结论的同时必须提出处置意见。研判工作主要由各地两局食品监管部门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动植司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地两局下属市级局和分支机构风险信息研判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部门主管食品监管工作的处室负责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或调查研判,要用书面通知技术机构或专家组,并指定负责人,研判结果也要以书面方式报告。

  各地两局和有关直属机构尽快确定研判技术机构和专家名单,报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商有关部门确定全系统的研判技术机构和专家名单。

  三级研判:由各地两局组织实施,并立即处置。

  二级研判:由各地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动植司组织实施。研判后,可直接给出研判结论并进行处置。各地两局也可视情况将二级研判结论报总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动植司确认,并形成最终研判结论。

  一级研判:在各地两局组织实施二级研判的基础上,总局食品司、食品局或动植司进一步组织研判,有关结论和处置建议报总局领导,由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进行。

  (四)风险信息处置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意见》规定的有关原则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早处置"。原则上,确认风险信息的本级质检部门能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二级风险信息处置工作由各地两局和总局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负责协调、指导;一级风险信息的处置工作应当由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请示地方人民政府或商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报告和协调,沟通一致后再作处置。

  对需要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置的,如企业生产现场等,要配备质检稽察或执法人员,必要时商请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派遣公安、武警、工商、海关等人员执法。

  (五)风险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对研判定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按照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2)实行日零报告制度,并按周进行风险分析,有效跟踪动态,做到"早预警、早沟通"。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 经确认的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同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通报。需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由总局有关司局负责。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由总局领导批准后报送。

  3. 需要商有关部门共同研判和处置的,一般由各地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负责通报、协调。各地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要制定信息通报表格,并明确相应的通报部门。

  4. 地方两局和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应当建立定期的风险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风险信息交流,特别是形成实验室检测风险信息的分享机制。紧急情况下,确认风险信息的部门可先行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通报。

  (六)风险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妥善做好风险信息处置的公开公布工作,避免引发炒作。需要对外公布的风险信息研判、处置情况,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系统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布。系统内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对于境内外媒体、组织机构、个人要求公布的风险信息及处置意见、情况,应当按照对外发布公告、消息的规定程序处理。

  (七)企业报告制度。

  1. 各地两局应当要求辖区内被监管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已发现的风险信息(包括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2. 对发现的风险信息涉及某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企业书面报告风险信息,内容要及时、准确、详实。

  3. 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有关姓名、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八)信息举报奖励制度。

  各级质检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络公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或手机短信专号,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工作措施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重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如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原则是分级负责,急事先办,做到对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避免和遏制涉及质检监管职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消减食品安全危害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二)对主动监测发现或研判确认的一级风险信息或重大问题须逐级、第一时间上报总局,同时各级部门都要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害。

  (三)对一时难以准确研判或依法处置的,但社会关注度较高,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由职能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防范措施,有关情况立即报送各地两局或总局食品司、食品局、动植司。此类风险信息一般不对外公开,如确需对外公布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相关问题,如涉及国内或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过国外主管机构、外交途径(驻华使领馆、驻外使领馆)或进出口企业核准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由食品局、动植司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立即采取进出境预防应急措施。

  (五)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或一时不能明确监管范围的风险信息,应当主动和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特别是报告地方政府或牵头管理部门,但不得事先对外发布信息或意见。

  (六)探索形成及时应对媒体和发布公告(消息)的工作模式。

  (七)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风险信息管理值班制度。主管领导亲自带班,确保24小时无缝隙对接,并指定至少2名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明确应急职守纪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联络手机、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应急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等。总局将统一印发全系统的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通讯录。

  (八)要求各受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1至2名应急联络员。

  (九)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每日记录风险信息,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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