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管理。
第三条 甘肃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衔接。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一、标准的立项
第九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甘肃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公民或组织可以向甘肃省卫生厅提交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草案。
根据需要,甘肃省卫生厅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第十条 甘肃省卫生厅收到材料后,对申报的标准项目组织审查,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甘肃省卫生厅根据立项审查意见,确定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编制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
二、标准的起草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内容全面负责。
地方标准起草小组人员应当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小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四)延长标准制定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甘肃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1.1—2009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六)充分考虑到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起草小组应在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五)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广泛征求各部门、专家和有关人员的意见。起草小组应及时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汇总,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三、标准的审查
第十七条 甘肃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单位申请标准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审查的公文;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六)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的协调性;
(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六)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审查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甘肃省卫生厅建立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会议前成立标准审查专家组,专家组应由7人以上组成。产品标准的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组审查。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应听取起草小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专家评审未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章 标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甘肃省卫生厅批准、发布。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甘肃省卫生厅发布。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方法按照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审查通过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专家评审会议评审报告;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标准发布后30日内,由甘肃省卫生厅向卫生部上报备案材料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卫生厅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二)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三)地方标准备案公告;
(四)地方标准复审建议、复核意见;
(五)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第三十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发生变化。
第三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主动开展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甘肃省卫生厅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和承担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甘肃省卫生厅根据地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不变,在公布的地方标准目录上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再版时,在地方标准封面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甘肃省卫生厅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甘肃省卫生厅公告废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