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枣政发[2010]2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枣政发[2010]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3 02:27:30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39
核心提示: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枣政发[2010]28号
发布日期 2010-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积极参与,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创新,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目标任务。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以重点专科建设为突破口,打造一批名医、名科、名院;建立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机制;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引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大力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努力跻身全省中医药强市行列。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各级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到2013年,建立起覆盖城乡的以市中医医院为龙头,以区(市)中医医院为骨干,以综合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网络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集中抓好政府主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市、区(市)中医医院重点项目建设。市中医医院要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建成中医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强、专科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

  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齐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中医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5%,三级医院开设中医专业门诊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中医科要与其他临床科室通过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提供中医药服务。

  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实施中医药“三进”战略,推动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两法为群众服务的乡村医生,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提供基本中医药服务。

  (二)促进中医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公立中医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积极开展试点,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改进公立中医医院内部管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

  (三)鼓励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完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方便群众就医。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三、加快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

  (一)加快培养一批知名中医。积极参与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开展多层次的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定期开展市级名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每次评选10名市级名中医,对有突出贡献的名中医予以奖励。

  (二)加快打造一批中医名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投入,在全市培育并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地区分布合理、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专科群。大力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医专科创建工作,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和扶持政策,争取5年内建成1—3个国家级重点中医专科、5—10个省级重点中医专科。

  (三)加快建设一批中医名院。加大对中医医疗机构投入,建成一批特色优势突出、管理服务一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医医院。市中医医院要打造区域性中医药服务品牌。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整理研究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对名老中医著书立说、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给予政策支持,对名老中医药专家承担传承任务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有计划地对民间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进行系统挖掘、整理和研究。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市、区(市)中医医院要按照年业务收入的1%设立科研基金,用于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专科用药的研究开发,将疗效可靠的临床验方进行系统整理,积极开发中药院内制剂。要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中医药研究队伍,加强对中医治疗有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研究,提升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注重加强中医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各类中医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并强化中医药行业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五、全面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引进。全市每5年开展一次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名中医药专家予以表彰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硕士培养点、工作站。建立多渠道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市、区(市)中医医院按年收入的0.5%提取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中医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引进人才时要适当向中医药人才倾斜,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名中医工作室评审办法,以名中医工作室为依托,积极开展院内师带徒和跨院师带徒工作,探索不同类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市、区(市)财政对名中医工作室建设和名中医开展师带徒工作分别给予补助和适当奖励。

  (三)加快中医药继续教育。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加强登记、考核、评估管理。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健全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做好中医药继续教育专项培训,积极承担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开展中医执业医师规范化培训,做好全员中医经典著作学习,重视中医药管理型、外向型、实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

  (四)加强中医药卫生人才强基工程。市中医医院要对口帮扶区(市)中医医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市)中医医院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中医药人才。鼓励农村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加快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

  六、着力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道地中药材种植规范化生产基地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基地建设。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确保中药材的稳定生产供应和中药用药安全。

  (二)培育中药名厂、名店、名药。加强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现代中药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突出自主创新和体制创新,理顺产业链条。加强中药工业技术改造,改进传统生产工艺,提高中药纯化和提取水平。打造中药制造名厂和中药经营名店,形成中药名品牌。

  七、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一)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切实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行业优秀传统职业道德。重点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建筑风格和服务品牌塑造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使之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批有较好基础、曾对中医药学术与文化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名人遗迹、历史古迹,或有规模、有特色的展示场所,作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优秀文化。

  (二)切实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机制。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将中医医院纳入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规划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重点加强建设。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原则上由本级政府承担,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应给予专项补助。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重点专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等。

  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并在投入政策上优先向中医医院倾斜。各级财政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同级财政对中医医院财政补偿随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并与财政补偿挂钩,防止和杜绝“以药养医、以西养中”现象延续。在考核合格基础上,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对公立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各项收费中实行优惠政策。

  (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0%以上,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三)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九、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目标,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中医药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原则上每个区(市)要建设一所中医医院。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不得低于同级综合医院。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订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制定木本中药材发展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宣传、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物价、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公立中医医院中医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以上,新进医药人员应以中医药人员为主。对区(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地区: 山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3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8)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