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电〔2005〕9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电〔200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8 09:06:32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73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药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号),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开展全市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电〔2005〕9号
发布日期 2005-03-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药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号),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开展全市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有毒化学品,其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全市农药生产企业17家,农药经营单位1200多家。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农药市场整顿规范和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农药质量总体合格率不高,高毒高残农药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做好农药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治内容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证书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厂名厂址农药产品的;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登记证的;伪造农药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利用广告或媒体对农药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的;农药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药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问题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较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行为。要把排查和举报结合起来,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造假售假窝点,要坚决捣毁。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制度,调动社会参与农药打假的积极性。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要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业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积极推行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发现违法线索要一查到底。对经营不符合要求或超过经营范围的要限期整改;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要从农药标签的检查入手,将非法农药产品清理出农药市场。

  (四)加大农药质量抽检力度。在做好国家规定的例行抽检的同时,加大对农民常用农药品种的质量抽检力度。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抽检,确保农产品安全。要高度重视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高毒农药的监控,一经发现,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切实搞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认真做好新农药推介和农药实用技术的培训工作,提高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守法自觉性和职业道德,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用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曝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特别是生产、经营国家禁用农药产品的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2005年3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区县、高新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宣传发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整改。

  (二)2005年4月至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县、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进行督察。

  (三)2005年6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区县、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填写有关表格,并于6月底前报市农业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高新区农药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和主管部门责任制,按照“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农药生产企业整治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农业、质监、安监等部门参加;农药市场整治和制假售假窝点查处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农业、质监、经贸、公安等部门参加;农药质量抽检由质监部门牵头,农业、工商部门参加。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非法生产、销售农药行为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农药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没的附件下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61)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3)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