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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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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2 10:23:12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4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政府确定,在全省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5〕9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政府确定,在全省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有毒化学品,其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药生产和使用大省,农药生产企业达300多家,年生产原药7万多吨,年使用农药制剂近7万吨,有2万多家经营单位。近年来,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农药市场整顿规范和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当前情况看,我省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农药质量总体合格率下降,假冒伪劣产品较多,农产品中禁用高毒农药检出率较高,药害事故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平安山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农药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资格经营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无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厂名厂址农药产品的;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登记证的;伪造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药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九是农药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药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生产企业,按照整治内容,逐一进行核实。对问题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较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问题严重的,要上报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登记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排查与举报相结合,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造假售假窝点,要坚决予以捣毁,并对造假售假者建立“不良行为档案”。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群众参与农药打假的积极性。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要对全省农药经营业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造册。要积极推行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发现违法线索要一查到底,追根溯源。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整改,对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要从农药标签检查入手,将非法农药清理出农药市场。
 
  (四)加大农药质量抽检力度。在做好国家规定例行抽检的同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农药质量抽检。对农民常用农药品种,要进行重点抽检,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特别重视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高毒农药的监控,一旦发现,一律从严惩处。
 
  (五)搞好宣传教育培训,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搞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新农药推荐介绍和农药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药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增强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用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守法生产、经营业户,曝光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特别是国家禁用农药的单位,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2005年3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宣传发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整改。
 
  (二)2005年4月至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市、有关部门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进行督察。
 
  (三)2005年6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有关部门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填写有关表格,并于6月底前报省农业厅。省里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按照“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农药生产企业整治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农业、质监、安监等部门参加;农药市场整治和制假售假窝点查处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农业、质监、经贸、公安等部门参加;农药质量抽检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农业、工商部门参加。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方,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农药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检查生产企业数(个)
 
检查市场数(个)
 
检查经营业户数(个)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数(个)
 
出动执法人员数(人次)
 
查获假劣农药
数量(吨)
 
货值(元)
 
查处无证冒证农药
数量(吨)
 
货值(元)
 
查处禁用农药
数量(吨)
 
货值(元)
 
立案数量(件)
 
结案数量(件)
 
移交司法机关数量
案件数(件)
 
人数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农药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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