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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国粮政〔201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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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0-17 04:25:20  来源:国家粮食局  浏览次数:189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结合粮食行业的实际,国家粮食局现发布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政〔2011〕148号
发布日期 2011-08-30 生效日期 2011-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局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结合粮食行业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国务院颁布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加快粮食法制建设、依法办事、依法管粮、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粮食市场的发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对粮食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不断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粮食流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粮食流通工作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学习法律知识,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至少要组织1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通用法律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粮食法律知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粮食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四)科学确定粮食立法重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粮食法立法相关工作。健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办法,重点是按照国家要求制修订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和核定监管办法,以及有关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法律。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把握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要求,畅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着力解决影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法制建设在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提高粮食宏观调控和依法监管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保障作用。
 
  (六)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八)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政企关系,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依法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服务与监管,把职能转到提高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为各类粮食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九)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方案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行使决策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1)粮食的总量平衡、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建议;(2)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4)粮食市场体系、仓储、加工设施以及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5)有关粮食流通设施中央或地方投资项目的管理;(6)储备粮规模和布局的建议;(7)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8)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确定和调整;(9)其他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
 
  (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十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保留、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二)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执法,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做到执法措施和手段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加强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法定义务的检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加强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的监管,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要结合实际,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的环节和步骤,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文书和案卷管理等制度,保障程序公正。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大自由裁量幅度的粮食行政处罚规定、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规定,要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必要适度等要求,制定并公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和用语规范。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或者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自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六、切实推进政务公开
 
  (十七)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编制完善政务公开目录。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十八)推进办事公开。要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重点做好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等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建设,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公共服务,设立公开意见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方便公众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对有关粮食流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九)加强粮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备案、考核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
 
  (二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对所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及时处理。
 
  (二十一)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二十二)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十三)健全领导机制和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粮食流通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十四)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严格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的1月份要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要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五)强化考核考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抓紧制定和完善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向本系统和相应政府法制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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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中国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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