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理局):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2005]59号),国家局决定废止《关于对人参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抽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94号)、《关于对北京市场人参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的通知(食药监市[2003]112号)、《关于继续加强人参市场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4]268号)、《关于加强人参药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市函[2005]56号)4个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