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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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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2 14:41:07  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1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七部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和省商务厅等七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南府办函〔2009〕95号
发布日期 2009-04-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南充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七部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和省商务厅等七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商务、公安、畜牧、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 “放心肉”。
 
  二、组织领导
 
  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市上成立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喻小广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滕明鹏 市政府副秘书长
 
  袁生泽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何绍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澍 市畜牧局副局长
 
  郑和平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 鹏 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 勇 市质监局副局长
 
  彭期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党委书记
 
  文剑英 市商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文剑英兼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和责任,认真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清理整顿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全市范围内已经规划设置的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行业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确认其资质等级。对不能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停业整顿,对达不到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商务、公安部门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一经发现,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畜牧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畜牧等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严禁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冷藏运输设施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情况,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底前)。按照市政府《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5月1日—20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整治方案,广泛发动群众,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20日—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督查,限期整改。市政府组织商务、公安、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生问题,也是事关和谐社会的政治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危害,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为教训,把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克服困难,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商务部等七部局的通知要求上来,全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制定方案,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订详细的整治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严密部署,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完成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
 
  (四)严明纪律,加强督查。各地要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对典型案例要从重从快查处。整治行动要加强纪律,严格保密,凡出现向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方案、包庇犯罪,阻碍、干扰整治行动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监督,营造环境。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力度,既全面准确报道专项整治情况,反映本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对发生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六)报送情况,畅通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十日要将阶段整治的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整治情况于5月底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武银,电话:0817—23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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