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4〕6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4〕6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2 16:01:24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1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川府发〔2004〕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4〕69号
发布日期 2004-08-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川府发〔2004〕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利于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好各项要求,全力抓好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收购价格、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等项工作,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按四川省政府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
 
  (二)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5城区粮食企业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改制任务,14个区(市)县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用于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上级粮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地面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在处置企业划拨土地资产时可参照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欠交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其职工可以先移交社保,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筹措其它资金补交;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组织创新力度,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宏观调控和粮食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区(市)县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以县为单位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粮食购销公司,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并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
 
  (三)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挂账。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财力确有困难的区(市)县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认真做好1998年以来新发生亏损的清理审计工作。对1998年6月1日至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按照省审计厅制定的审计方案,认真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逐步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次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以及本次审计后销售老库存和老库存中陈化粮的价差亏损,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妥善处理企业按保护价和定购价收购的粮食,为企业深化改革和自主经营消除负担。对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尽快销售完毕。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补贴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部分区(市)县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报经省级部门核实后,价差亏损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各级粮食、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
 
  (四)完善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求,我市市级粮食储备建立10万吨,今后将根据粮食市场变化适当调整。各区(市)县的粮食储备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改进和完善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市粮食局为市储备粮食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工作负总责,市计委、市贸粮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责任分明、高效灵活、调控有力、搞活增值、费用节省”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和预测。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实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严格规范市场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搞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收购资金供应。继续执行市对各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各区(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优先保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需要。直接补贴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水平。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后的缺口,经区(市)县政府申请,由市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借款解决,申请借款的区(市)县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搞好资金供应,保证市级粮油储备及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信贷资金需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认真落实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下的区(市)县长责任制,区(市)县长对所在地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全责。要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直接补贴工作;建立购销合作机制,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建立地方粮食应急机制,落实粮食储备;加强市场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扶持壮大粮食企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03〕47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五城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成办发〔2003〕106号)精神,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当前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抓紧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粮食企业发展。要重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落实行政编制,使其切实担负起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职责。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现依法管粮,努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
 
二〇〇四年八月九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