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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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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7 09:18:11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41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98]35号)精神,全面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8]66号
发布日期 1998-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1998]35号)精神,全面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
 
  (一)必须实行政企分开。要明确和落实地、市、县粮食局的行政编制、人员,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有粮库(站)为单位,或者由几个库(站),或在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不能搞成行政性的翻牌公司,或事业性公司,或由粮食局长兼任收储公司经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农业发展银行不予开户。同时,还可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自愿,组建联合销售公司,以利面向市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挥联合优势。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第一,要坚持按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不得限收、拒收;坚持收购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坚持户交户结,随交随结,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它任何税费。第二,要按照《陕西省粮油收购服务规范》要求,切实搞好优质服务,做到收购政策、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收购程序、价款结算五公开。要牢固树立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思想和市场意识,克服坐店等客的官商作风,增设收购网点,千方百计方便群众售粮。对售粮大户,可提供装具,上门服务,有条件的,要提供必要的晾晒场地及整理、烘干设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第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如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不予贷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努力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粮食保管工作,确保储粮安全。第五,各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严肃收购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特别要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不得压级压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对限收、拒收或在收购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的,不但要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而且要追究当地政府的领导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决不姑息迁就,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粮食收购价由省政府确定;地市根据当地情况和市场需求自行增加的收购品种的收购价,由地市比照省定的收购价水平自行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粮食销售价由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制定,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仓储条件和粮食库存的变化,将合理粮食库存定额核定到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给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合理库存定额,依据国家制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对各地库存定额不平衡的问题,通过调整库存结构,或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来解决。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可的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四)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负责干部,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明年一季度前,基层库(站)主任交流面不能低于三分之一,对一些工作不力的应就地免职;要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同志充实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落实粮食工作专员、市、县长责任制
 
  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我省已经建立并实行的粮食工作地、市、县专员、市、县长责任制,要进一步落实。
 
  (一)要逐级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将此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行政一把手负主要责任,主管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负具体责任。要根据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严格监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如再发生亏损,一律由有关的地、市、县负责,并与地、市、县财政挂钩。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粮食收储企业实行定编、定岗、定员,逐个核定减员分流目标任务,通过竞争择优上岗。全省力争在明年底完成减员分流目标任务。同时,要把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将超储库存和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和省财政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按中央和省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政府根据地市粮食供求和产销情况及时调整使用重点。地市要按照省上核定的粮油储备规模和委托代省储备的数量,建立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委托地市代省储备粮,由地市按规定比例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并将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缴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在粮食主产区,可以县为单位,建立粮食交易市场,以方便粮食采购。要按照粮食产需状况和粮食合理流向,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购销活动;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省级储备粮为10亿斤,委托地市储备5亿斤。委托地市储备的,由省粮食局商地市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地市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正常粮食购销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地必须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力度,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市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必须组建粮食市场巡查队或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粮食缉查队,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回检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乡(镇)政府要在每个行政村聘请一名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信息员,对违法收购粮食的,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缉查队举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下村上门收购,要佩戴“粮食收购证”。“粮食收购证”由县粮食局负责核发和管理。县及县以上粮食市场各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也不得到集贸市场或在路边设点挂牌收购、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并单独记帐,但不得以代农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农垦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一律依法予以没收,并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1998年12月底前组织力量,在每个粮食加工企业派驻一名监督员,监督加工企业的粮源购进,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区)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区)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出省粮食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铁路、交通、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对无合法凭证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地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严禁变相收费。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未下达前,仍按省政府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交易促进粮食流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1998]48号)的规定执行。
 
  (四)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订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作物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四、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坚决实行顺价销售,是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的关键措施。
 
  (一)顺价销售粮食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收购价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各地经报批同意收购的粮食,也要坚持顺价销售的作价原则,不得亏本销售。
 
  (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妥善安排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的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属储备粮的,按粮权归属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粮食企业商品周转粮的,经企业主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后,方可销售。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依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省级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地市储备粮的,由地市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五、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各种挤占挪用现象。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及早提供用款计划,自觉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多头开户;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或体外循环。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足额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要建立健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业务代理机构,进一步做好偏远地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贷款的供应工作。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贷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企业作经营资金。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尽快实施主附营业务的分离。对已分离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速审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已分离的附营业务贷款,必须在1998年12月10日前,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在划转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粮棉油附营企业占用信贷资金划转及清算的通知》(银传[1998]68号)的要求,做好附营业务占用信贷资金的清理和附营业务的开户工作。主附营业务分离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附营业务的开展,及时为粮食附营企业提供合理必要的贷款,为加快粮食企业改革,促进附营业务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认真执行秋粮收购价格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认真执行省政府确定的秋粮收购价格,坚持敞开收购政策,保护农民利益。
 
  (一)今年的秋粮定购价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按收购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超杂超水的粮食,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办联[1997]150号)的规定扣杂扣水,不得拒收、限收。对达不到安全储存最低标准的高水分粮,要积极动员或协助群众整理晾晒,不得收取费用,乱扣杂扣水,变相压级压价,损伤农民利益。
 
  (二)小杂粮、杂豆的购销全部放开,其收购价由粮食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对在当地粮食生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个别品种,亦可由地、市、县于当年收获前发布指导价格。 要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拉开粮食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之间的差价,以利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多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
 
  七、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当前,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任务相当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地、市、县要按照强化各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各地要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要加强粮食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地、市、县粮食局长任职时间较长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交流,交流面不能低于三分之一。由省人事部门牵头,粮食部门参加,商组织部门对粮食系统干部交流拿出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要抓好粮食部门干部的培训。粮食部门应尽快在系统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省、地(市)、县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今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加大力度,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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