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政发[1999]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政发[1999]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7 08:53:24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20
核心提示:去年以来,全省上下按照国务院“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以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为重点,通过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和抓好组织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加快调整我省粮食生产结构,解决好粮食质量、品种、效益问题,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9]33号
发布日期 1999-06-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全省上下按照国务院“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以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为重点,通过健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和抓好组织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加快调整我省粮食生产结构,解决好粮食质量、品种、效益问题,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我省的小麦、玉米、稻谷是国家定购品种,纳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各级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称收储企业),要按照新修订的《陕西省粮食收购服务规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坚决做到“五公开”、“十不准”,做到常年常时敞开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及时提供贷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1999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格。
 
  2、坚持粮食定购制度,保持定购价格形式,继续实行定购价与保护价同价的政策,适当调整粮食收购价格水平。
 
  3、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品质,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拉开粮食品质差价和地区差价,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4、根据今年粮食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参考毗邻省区价格出台情况,我省1999年小麦收购价格定为:每50公斤花小麦(中级,下同)64元,白小麦66元;汉中市、安康地区花小麦61元,白小麦63元。等级差价率5%。等外级小麦、芽麦的收购价格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确定。
 
  5、优质品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的发展。
 
  三、完善超储补贴办法,促进顺价销售
 
  为了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财政负担,必须调整和完善粮食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实行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
 
  1、从1999年起,对粮食风险基金开支的超储粮食费用利息补贴款,由省对各地市实行总额包干,包干期限三年。以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的平均超储库存数为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数。1998年年底以前应由粮食风险基金开支的超储费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负责清算;1999年已经预拨的,计入省对地市包干的补贴款。省对地市实行包干后,地市对县不再实行总额包干。
 
  2、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补贴标准:利息根据超储库存包干基数和三年平均利率据实计算,费用按超储库存包干基数(原粮)每年每市斤3分钱计算。为了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在超储环节按超储量每市斤先补贴2分钱,在销售环节可按销售量每市斤补贴1分5厘钱。当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鼓励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措施,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销售后再给予奖励,但对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能减少。
 
  3、各地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达销售和销售利润指标,严格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企业责任人酌情给予处罚。
 
  4、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下达。
 
  5、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提供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四、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商非法收购,强化对粮食加工企业的监管,规范粮食批发和零售经营。粮食、物价、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管好市场。
 
  1、进一步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不法粮商非法收购粮食,查处私商粮贩走村串乡非法收购,取缔无照经营。
 
  2、切实管好粮食加工企业,进一步完善向加工企业派驻工商监督员制度,督促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台帐,保证其粮源的合法性。加大粮食运销监管工作力度,严格检查运销者的主体资格、运销手续和粮食来源,对违法运销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地组建的粮食市场巡查队或粮食稽查队,要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管工作,加强日常巡回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案件,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证。对按有关规定没收的非法粮源,交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验级定价,收购入库。
 
  4、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在产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下,按合同实行定点收购。收购的粮食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商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五、认真做好陈化劣变粮处理工作
 
  1、按照中央和地方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省级储备粮中陈化劣变粮的处理,由省粮食局、财政厅、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实施处理工作。地市储备粮和商品周转库存中的陈化劣变粮的处理,由地市负责。各地要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定办法,抓紧处理。
 
  2、陈化劣变粮的鉴定工作,由省技术监督局认定的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国家颁布的鉴定办法和质量标准进行鉴定。各地和粮食购销企业不得自定标准,随意扩大陈化劣变粮的范围和数量。
 
  3、为使陈化劣变粮的销售价格公平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削价损失,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按照粮权所属,分别由省、地市、县物价、技术监督、财政和粮食等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定价销售,也可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
 
  4、销售陈化劣变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级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地市储备粮的,由地市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粮食风险基金负担部分不包含在补助包干总额内,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1、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地市、县两级要落实粮食部门行政编制和经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企业在人、财、物上彻底脱钩。
 
  2、继续抓好粮食购销公司的组建工作。各地要在夏粮收购前,完成粮食购销公司的组建,以新的机制做好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新成立的粮食购销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登记,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予以开户,使其尽快投入运营。
 
  3、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力度。今年内要完成原定三年减员分流的目标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下岗分流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落实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积极帮助他们再就业;粮食部门和企业要立足自身,广开门路,发展多种经营;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促进附营业务发展,为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今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粮改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坚决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认真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大力度,扎实工作,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13) 法规动态 (87)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