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9〕56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9〕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2 11:40:12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07
核心提示:近几年来,我市各级粮食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继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保证粮食安全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朔政发〔2009〕56号
发布日期 2009-05-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粮食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继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保证粮食安全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由于部分县区的粮食企业改制尚未完成,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尚未彻底转变,政企职责不分,企业活力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体制机制上与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二是国有资产配置不够合理,企业规模偏小,产权结构单一,产业链条短,不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三是经营方式不活,驾驭市场能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多数企业亏损严重。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当前我们面临的形势和现状,加强领导,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力争年内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完善机制、增强活力为重点,以全面提升企业素质和效益为目标,加快企业改革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国有和国有控股骨干粮食企业,通过战略性重组,合理布局,优化资本结构,增强经济实力,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经营能力,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和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载体作用。
 
  (三)因地因企制宜原则。改革形式可灵活多样。企业改革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结合企业实际,合理采纳职工意见,着眼长远发展。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改革、改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透明,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违反规定逃废银行债务。
 
  三、改革的目标要求
 
  2009年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人员分流和产权制度改革要全部完成。原则上每个县区保留一至三个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其他企业放开搞活,并原则上采取多种形式退出国有资本。保留的企业要完成公司制改造。通过改革,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有效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和调控载体作用,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要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四、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县区粮食局长或副职领导一般不得兼任粮油公司经理或新组建的公司法人代表。
 
  (二)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鼓励粮食职工通过购买、入股、控股等方式,转换国有资本,组建民营企业、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采取租赁、国有民营等形式。在出售资产时,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本企业职工。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妥善安置好原企业的职工。
 
  (三)对于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四)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省粮食局等九部门晋粮财联〔2008〕91号文件精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建立有效的科学决策、监督机制。改革企业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者、尤其是法人代表的选拔任用工作,切实把德才兼备、懂管理、善经营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的选任制度、任期目标责任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并真正落实到位。
 
  五、努力提高企业经营发展的能力
 
  改革的目的是促进发展。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发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仓储设施优势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主动服务,搞好管理、搞活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与各类加工、经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
 
  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各类企业都要积极与农民、粮食加工企业、用粮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关系,大力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单一经营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延伸产业链,走集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路子。培育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拓宽经营门路。积极开展服务农民的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品种兑换等业务。积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思路,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强化质量意识和品牌建设,发展粮食加工业和现代粮食物流项目,全面提高粮食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和粮食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要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深入了解企业现状和问题,从实际出发,用好用足政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讨论通过和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市粮食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跟踪检查改革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推进改革的进程。
 
  (二)落实好相关政策。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宽松环境。(1)落实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规定程序可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2)落实省粮食局等九部门晋粮财联〔2008〕91号文件规定,对纳税有困难的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落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国粮财〔2006〕123号文件规定,粮食企业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县区粮食部门内调剂使用;(4)落实省粮食局、财政厅等九部门晋粮财联〔2009〕91号文件规定,资产变现资金在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后,有节余的要用于粮食企业的发展。(5)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协调,积极核销不良贷款,减轻企业债务负担。(6)国家和省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用好服务业(流通业)发展、产业化经营等优惠政策。(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也要抓好落实。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给予积极的政策、资金支持。
 
  (三)依法依规搞好企业改革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进行。企业改革方案报县区政府预审同意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政府正式批准后实施。在改革中,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再就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资产处置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不同情况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防止以简单的企业合并代替改革。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改革的监督检查,对改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高度重视稳定工作。要制定预案,落实责任,确保稳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热情参与改革。要做好信访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五)加大督查力度,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从六月份起,市粮改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汇报会,每三个月下县区督查一次,并及时召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经验交流会、推进会,以确保在年内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
 
  二○○九年五月四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4日印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