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阜阳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阜政办〔2008〕54号)

阜阳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阜政办〔2008〕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0 15:33:30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0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净化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为此,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阜政办〔2008〕5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规范、净化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为此,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阜阳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孙云飞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李平任第一副组长,副市长王海彦、杜长平和市政府副秘书长葛冠荣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葛冠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有关单位抽调专人办公。
 
  二、工作目标及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1个月的集中整治和2个月的规范提高,使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虚假宣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保健食品产业进一步发展,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卫生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查处非法生产保健食品行为;负责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和监管,查处保健食品虚假标注、夸大宣传,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食品、保健食品仿冒药品名称、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治疗作用,保健食品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药品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对经营假冒保健食品和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识、标志、商标及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整治,查处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质监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的监管。对与药品同名的保健食品和食品标准应予取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安全保障,依法查处妨碍有关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查处非法出租民房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嫌犯罪行为。
 
  广电部门负责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和逐级报批制度,协助工商部门查处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保健食品虚假广告行为。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印刷保健食品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
 
  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专营店、保健食品储运环节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等为重点,以太和县为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储运假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实行为。查禁伪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标识的假冒保健食品;查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查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
 
  (一)整顿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环节。对全市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逐一查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和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生产情况,重点摸清企业原料采购、产品生产、检验检测的基本状况。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严禁在保健食品中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和药物,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及未经许可的保健食品,凡名称、标签、包装不符合注册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出厂。同时加大整治力度,清查地下生产保健食品“黑窝点”,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二)整顿规范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对全市经销保健食品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等场所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持证情况、进货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夸大和虚假宣传,严禁宣传保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严禁销售名称、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严禁销售未经批准以及伪造批准证书、文号的假冒保健食品,严禁含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加大对农村保健食品市场的整治力度。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相关手续。
 
  (三)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加强对报纸、电台、电视台、期刊、店堂广告、户外广告牌、宣传单和宣传品等监督检查,进一步整顿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对宣传疗效,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或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消费者、患者的身份为产品功效作宣传,含有不科学的承诺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通过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疾病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保健食品广告和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8月15日至9月14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对地下生产、地下批发保健食品行为予以取缔并从严处罚。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二)规范提高阶段(2008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通过集中整治,使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持证率达到100%,经营单位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索证率达到100%,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率达到100%,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疗效、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2008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整治与建设、惩治与预防、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下移监管重心,强化源头治理,狠抓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定期不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形成覆盖全市的监管网络,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持续性、经常化。
 
  五、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部署和要求,加大对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和其他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狠抓一批影响较大、社会反映强烈、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的案件,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和企业名单、通过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消费者识别真假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新闻单位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自觉抵制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大力宣传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阜阳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阜阳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孙云飞  市政府市长
 
  第一副组长:李  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王海彦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杜长平  市政府副市长
 
  葛冠荣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王文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曹化之  市卫生局局长
 
  李  辉  市工商局局长
 
  程  刚  市质监局副局长
 
  程曙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漆德安  市广电局局长
 
  刘其杰  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王泾波  太和县政府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葛冠荣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文琦、曹化之、李辉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有关单位抽调专人办公。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