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沪农委〔2024〕198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沪农委〔2024〕19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5 11:35:5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开展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质测函〔2024〕3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运行,提升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支撑服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我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4〕198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生效日期 2024-07-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 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 CATL机构库名单(截至2024年6月30日)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开展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质测函〔2024〕3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运行,提升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支撑服务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我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通过集中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案件,有效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长效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升检测机构能力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范围与重点

(一)整治时间:2024年7月开展集中整治。

(二)整治范围:覆盖全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农村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证书的其他机构,以及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等。

(三)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数据)的行为:

1. 未经检验检测的;

2. 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 故意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 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 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6. 其他可能涉及虚假报告(数据)的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自查,摸清底数

请各区农业农村委立即组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对于非涉农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委执法总队牵头,联合市农安中心进行排查。全面掌握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测能力、资质状况、人员配备以及仪器设备配置等关键信息,并据此建立健全检测机构档案。

(二)重拳出击,专项整治

各区农业农村委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覆盖部级质检机构、本市农业农村系统内机构、取得机构考核证书的机构、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发出的报告、数据、原始记录等进行溯源和核查,明确机构是否存在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调换样品、伪造原始记录等情况。

(三)严格监管,严肃查处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重点抽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出具虚假报告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委执法总队、市农安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及时通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管,引导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报送整治情况。请于7月26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附件1)报送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

1. 打击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虚假报告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 CATL机构库名单(截至2024年6月30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联系人:王健鹏   电话:23117584、18117532125)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