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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 (鲁牧质科市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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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5 11:29:58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05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制定了《山东省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质科市字〔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7-09 生效日期 2024-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表1 各市具体抽样品种、数量及承检机构
附表2 检验检测及判定依据
附表3 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表4 抽检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表5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参考)
附表6 山东省畜产品监督抽检抽样指导原则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制定了《山东省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

山东省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一、抽样环节

全省16市(设区的市,下同)屠宰和养殖环节。其中肉类屠宰环节抽样,禽蛋在养殖环节抽样。

二、抽检时间

(一)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7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抽样任务;10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抽样任务。

(二)有关检测机构应于8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抽样的检测任务;11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抽样的检测任务。

三、抽检品种和数量

(一)抽检品种。

猪肉(肝)、牛肉(肝)、羊肉(肝)、禽肉、禽蛋。

(二)抽检数量。

各市具体抽样品种及数量和各检测机构承担任务数量见附件1。如因特殊情况,部分品种不满足抽样数量要求,牛肉和羊肉可以相互代替。出现品种代替和抽样环节变化情况的,须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同时,抽样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

(三)抽样要求。

屠宰场每个样品要求来自不同来源,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1批次,一个屠宰场最多抽取6批次样品。同一产地检疫合格证视为同一来源,养殖场日龄相同或圈舍相同的视为同一来源,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1批次,一个养殖场(户)最多抽取2批次样品。原则上,每个县(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每个样品一式3份:一份为检样,用于检验检测;一份为备样,用于异议检验;一份为留样,被抽样单位/人留存。检样和备样交承检机构。抽样要求详见附件6。

每次抽样前,省局提供被抽样单位名单,突出随机抽检。

四、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原则)

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具体见附件2。样品检测需做平行试验,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检测方法执行。

原则上按照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确定判定值(优先以定量限作为判定值,如无定量限则以检出限作为判定值;如果检验项目涉及多个方法,而检出限和定量限又不一致的,以最高检出限或定量限作为判定依据)。

五、承担单位和牵头单位

(一)抽样单位

被抽样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抽样,如需要协助指导,可邀请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现场指导,有关检测机构要积极协助,必要时提供相关抽样器具。

(二)承检机构

山东晟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时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泛谱检测有限公司、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共16家检测公司。

(三)牵头汇总单位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六、检验结果报送和异议处理

(一)不合格检验结果确认

“瘦肉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于3小时内向省畜牧兽医局通报有关信息,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被抽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被抽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人,并且于3日内将报告送达被抽样人,并留存送达证据。

(二)合格检验结果通知

检验结果合格的,承检机构应于7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被抽样人。

(三)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被抽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复检时检测备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复检时原则上需要申请人、检测机构、复检机构、任务下达单位对复检样品进行确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省畜牧兽医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七、抽检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请各检测机构于9月5日前将第一批的抽检结果、基本情况和结果分析报送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第二批的抽检结果、基本情况和结果分析须在11月25日前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于9月15日前将第一批的汇总抽检结果及分析报告报省畜牧兽医局;第二批的汇总抽检结果及分析报告须在12月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抽检结果汇总格式见附件3,抽检完成情况统计格式见附件4,总结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结果总体情况

(二)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抽检的地点、环节、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三)抽检结果分析

1、不同地区比较

2、不同环节比较

3、不同品种比较

4、不同检测项目比较

5、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7、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八、注意事项

(一)抽检单位应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兽医局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任务严肃认真,证件齐全,确保抽检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内容、格式可参考附件5。

(二)各承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判定原则。

(三)各承检机构留存备复检样品应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的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的应继续保存6个月。达到保存期限后,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未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抽检结果。

(五)各承检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配合好抽检工作,按时报送抽检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

(六)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各承检机构须制定详细、可行的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局。

(七)本方案中未列出而在实际监测过程出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鲁牧质科市发[2020]7 号)执行。

九、联系方式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翟国栋

联系电话:0531-51788890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赵学峰

联系电话:0531-51788771。

电子邮箱:sdxm0531@163.com

   附表1-6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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