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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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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3 01:48:48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41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精神和总局《关于开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立即组织开展落实42号文件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347号
发布日期 2011-06-09 生效日期 2011-06-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质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精神和总局《关于开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立即组织开展落实42号文件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到位,开展重新审核“回头看”工作
 
  (一)各区县质监局要按照《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要求,对辖区内全部重新审核获证企业开展“回头看”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制度、规范生产记录、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落实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等情况,并填写附件2。同时要重点检查企业对总局组织的审核督导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督促企业能够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保持良好生产运行、原料和产品检验能力及检验人员水平达到要求,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二)各区县质监局要组织检查限期整改企业是否按照42号文件要求停止生产,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停产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各区县质监局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未通过审核、拟依法注销和已依法注销企业,防止非法开工。
 
  (四)各区县质监局要重点检查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全项自检)生产企业是否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开展相关检验,检验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和结果查询服务。
 
  (五)市局将组织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测能力盲样检测比对工作,相关区县局于2011年6月10日下午14时后到天津市质检院领取盲样并及时送达企业。企业应于收到盲样后二日内将检测结果分别填写附件3,加盖公章后送辖区质监局食品科,由食品科工作人员上报市局食品处。
 
  二、强化措施落实到位,开展企业电子记录信息系统建立情况检查
 
  各区县质监局要开展电子记录信息系统建立情况检查,督促辖区内全部乳制品生产企业完善电子记录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从原料采购、进厂、生产过程、出厂的全程记录,确保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总结典型企业的经验和做法上报市局食品处。
 
  三、强化监管落实到位,开展乳制品监管工作检查
 
  各区县质监局要强化落实42号文件对监管工作要求,结合市局《关于做好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批批检”工作的通知》,做好每两周的检查工作,特别要注意核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原料乳粉及生鲜乳所购进批次与检测机构的抽样批次是否相符合,出厂产品是否落实批批抽检的规定。如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尚未按照42号文件规定实施驻厂监督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驻厂监管工作。
 
  四、加强督查,注重实效
 
  市局将适时组织对专项检查的督查工作,重点检查区县质监局对限期整改企业的审核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有降低审核标准的情况;对未通过审核企业生产许可证是否依法注销,是否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依法注销生产许可企业非法开工进行生产的情况;是否落实每两周对辖区内全部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的要求和是否落实42号文件要求建立的异地抽检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质监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4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15号)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按照总局专项检查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检查分为:
 
  1.组织部署阶段(6月7日~6月10日)
 
  各区县局根据辖区内乳制品企业情况,做好工作安排。
 
  2.重点检查阶段(6月11日~6月18日)
 
  各区县质监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开展专项检查,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3.处理整改阶段(6月19日~6月22日)
 
  各区县局要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足认真梳理分析,严格按照42号文件要求督促企业整改,并做好限期整改企业的审核工作。
 
  (三)做好总结工作。各区县质监局请于2011年6月22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总结加盖公章后(含电子版),报市局食品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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