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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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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3 13:42:26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536
核心提示:为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天津质检院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市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第133号令)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简称食品)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337号
发布日期 2011-06-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质监局、各食品检验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天津质检院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市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第133号令)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简称食品)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   职能分工
 
  市质监局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市生产领域的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并纳入预算。
 
  各区县质监局根据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可开展区县级生产领域的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拨付并纳入预算。
 
  各区县质监局要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并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所承担的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
 
  二、   任务组织
 
  按照市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总体要求,市质监局每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的市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
 
  为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市质监局将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形势的要求,不定期安排食品风险监测任务。
 
  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任务按国家质检总局和天津市政府的专项工作要求安排。
 
  三、   工作要求
 
  各检验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第133号令)的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
 
  (一)严格实施产品抽样和检测
 
  食品监督抽查统一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风险监测可在市场上或生产企业原料库、待检区、生产线终端及其他必要地点抽样。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得由企业抽样。检验机构抽样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取必要的影像资料。
 
  抽检样品(不包括化妆品)一律采取买样的方式取得,具体抽样数量及方法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执行。
 
  抽样机构需填写《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附件1)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采样单》(附件2),抽样单必须规范填写,抽样数量、样品封存状态应满足检测要求。备样由承检机构妥善留存。
 
  因企业停产、转产等原因导致无法抽取样品时,需填写《天津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未抽样企业生产状态确认单》(附件3)并加盖公章。对无故拒检的企业要有详细的过程记录,并及时上报市质监局。对发现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而在生产(含超许可范围)的企业,立即上报市质监局食品处,不得抽取样品。
 
  承检机构的检测指标、检验程序、结果判定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确保数据客观准确。
 
  (二)严格检验报告送达和异议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送达程序按照市质监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达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221号)要求执行。
 
  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的,检验机构需在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检验问题样品情况报告》(附件4)、检验报告报送负责监管该食品企业的区县质监局。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市质监局将按原检测方案和项目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检验机构原则上与原检验机构不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三)严格检验结果报送制度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市质监局统一安排的进度开展工作,相关工作完成后按照报送期限及时认真填报检验报告、《抽样未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5)、《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附件6)、《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名单》(附件7)、《食品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名单》(附件8)、《风险监测合格样品名单》(附件9)《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分区县统计表》(附件10)、《食品风险监测分区县统计表》(附件11)。各检验机构要严格采用附件中的汇总表格和文书格式按时报送。发现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致病菌等重大质量问题,应在确认结果后24小时内上报市质监局食品处。
 
  各检验机构每季度检验工作完成后向区县质监局报送辖区内抽检企业名单及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
 
  (四)严格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
 
  各相关区县质监局应当在收到市质监局《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附件12)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产品食品生产企业送达《食品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13),明确整改要求。
 
  企业应在接到《食品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后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附件14)和《复查申请》(附件15),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相关区县局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情况和复查申请进行审查后上报市质监局,并上报后处理工作总结。
 
  市质监局在接到区县局上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后,将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查。复查样品由被复查者无偿提供,样品检验费用由被复查者承担。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复查申请的企业,由区县质监局组织强制复查。
 
  对复查中因企业停产等原因未抽到样品的企业,市质监局将下达《关于对监督抽查复查未抽到样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通知》(见附件16)。
 
  各区县质监局在收到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报告后,应立即对相关企业组织调查、核实。核实和处理结果在收到问题样品报告后30日内报市质监局食品处,必要时报告当地政府。
 
  各区县局对监督抽查不合格和风险监测发现问题样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五)加强食品安全检测综合分析
 
  各检验机构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市质监局食品处提交上季度的《食品安全检测季度分析报告》,分析材料内容要求具体、详细,包括抽检的总体情况、单类产品抽检情况、检测项目及判定依据、检测结果及样品不合格的原因和危害,风险监测项目优化调整的建议等。每年二月上旬向市质监局食品处提交《食品安全检测年度分析报告》。
 
  (六)定期公布食品检测结果
 
  市质监局将加大对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发布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公告。
 
  (七)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检验机构要建立检验质量可追溯体系,市质监局将成立由行政监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联合检查督导组,每半年对检验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⑴抽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抽样单等记录,检查其真实性和符合性。⑵抽查样品的管理情况,检查样品的接收、保存/贮存、处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⑶对检验结果的重复性和再现性进行抽查,现场提取检验备样交由市质监局食品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再检(再检率不低于1%)。⑷检验工作时效性。
 
  检查结论与处置:由市局食品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各检验机构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或结论不一致的,检验机构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市局食品处将取消其承检的食品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任务。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5-附件   11.xls
 
 
 
  附件14-附件   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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