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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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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06 05:00:40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71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防止和降低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发生风险,结合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04-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防止和降低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发生风险,结合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亚硝酸盐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亚硝酸盐是一种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被广泛用于肉制品及腌制品的生产加工流程中,但其也具有较强的毒性,过量摄入会导致肌体组织缺氧而引发急性中毒,严重时甚至引起死亡。长期摄入则会引发慢性中毒,而且具有致癌作用。亚硝酸盐外观与普通食用盐、味精类似,极易误用误食,引发中毒,近年来,因误用、误食亚硝酸盐引起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淮北地区有加工卤肉制品添加亚硝酸盐的传统习惯,添加数量不能严格控制,常常超量使用;使用非食品级即工业级亚硝酸盐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亚硝酸盐管理还不规范,社会上广泛存在,极易获得;此外,群众对亚硝酸盐的毒性认识不够,常常作为一般物品存放,等等。这些都给食品安全造成很大风险。因此,加强亚硝酸盐日常监管,规范亚硝酸盐的使用管理,防止亚硝酸盐滥用和误食,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尤为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
 
  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监部门负责亚硝酸盐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亚硝酸盐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亚硝酸盐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的审查,并依法监督管理其市场经营活动。质监部门负责对亚硝酸盐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盐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严防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亚硝酸盐的监管工作,承担亚硝酸盐的毒性鉴定和亚硝酸盐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交通部门负责亚硝酸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亚硝酸盐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邮政部门负责邮寄亚硝酸盐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亚硝酸盐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明确任务,切实加大对亚硝酸盐的监管力度,确保各环节安全。
 
  (二)加强亚硝酸盐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监管
 
  1. 实行亚硝酸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亚硝酸盐是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亚硝酸盐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上述两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亚硝酸盐的活动。
 
  2. 规范亚硝酸盐经营和运输的管理。
 
  实行亚硝酸盐经营专卖制度。未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亚硝酸盐经营活动。
 
  建立健全亚硝酸盐经营台帐制度。各亚硝酸盐专营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进货、保管、存放、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明晰经销台帐(相关台帐须保存三年以上)。经营工业用亚硝酸盐的单位或个人要规范经营,严禁将工业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严防工业用亚硝酸盐流入非工业用渠道。使用工业用亚硝酸盐的单位、尤其是建筑业(建筑工地),要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工业用亚硝酸盐流入食用领域。
 
  实行亚硝酸盐销售去向可追溯制度。经营亚硝酸盐的单位或个人,在向有亚硝酸盐经营和使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供货时,要提供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上必须明确说明亚硝酸盐的危险性和使用注意事项,并详细登记经销台帐。单位购买亚硝酸盐,要出具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委托专人购买;个人购买亚硝酸盐,要出具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登记有效联系方式。
 
  实行亚硝酸盐运输资质认定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不得运输亚硝酸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要严厉查处违法运输和邮寄亚硝酸盐的行为。
 
  (三)加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亚硝酸盐监管
 
  1. 强化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类餐饮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职工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原料库房、操作间等作全面的清查,严禁其在烹调场所内放置和使用亚硝酸盐及来历不明、标签不清的盐类物质。对发现擅自购买、存放、使用的亚硝酸盐及其他工业用盐和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依法进行查扣和处理;加大对农村红白喜事和自办宴席的督促指导,加强对厨师的培训。
 
  2. 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亚硝酸盐的使用管理。质监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如实备案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督促其严格依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要督促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亚硝酸盐“专人进货、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配备必需的计量器具,控制使用剂量,设置醒目的标识,并建立使用登记台账。要继续强化风险监控,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措施,督促整改。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如实备案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超量、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等违法行为。
 
  3. 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排查,禁止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经营工业用亚硝酸盐;对销售食用级亚硝酸盐而未依法办理证照的一律予以取缔;督促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或个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进货、保管、存放、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验收、销售登记等制度,并建立相应明晰购销台账。
 
  4. 加强对肉类制品亚硝酸盐检测。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肉类制品的抽样检测力度,特别是对肉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卤菜作坊、饮食摊点进行重点检测,对擅自添加和超标使用亚硝酸盐的企业,追根溯源,严厉查处,并在媒体曝光。
 
  三、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置亚硝酸盐食品中毒事件
 
  (一)全面落实《淮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淮政办〔2008〕115号),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各环节质量监测和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最大限度降低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危害。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淮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定人定岗,明确职责,做到应急工作流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培训工作,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三)提高医疗机构亚硝酸盐中毒救治水平。建立医疗机构应急救治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市医务人员亚硝酸盐急救相关技能专业培训,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识别、急救、处理亚硝酸盐中毒事件的实战能力。开通应急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中毒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救治。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亚甲兰注射液等急救药品储备和调济制度,保证急救药品的及时使用和供给。
 
  (四)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亚硝酸盐中毒事故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落实,协作配合,做好人员救助、现场维护、取样化验、事故报告、社会稳定、新闻报道等工作,努力把事故损害程度降至最低。
 
  (五)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所在地县(区)政府要积极主动,依靠基层,认真做好中毒患者及其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负面影响。要认真开展亚硝酸盐食品安全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追查亚硝酸盐来源,对亚硝酸盐监管以及在中毒事故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加大有关亚硝酸盐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面向农村、学校、企业、社区、机关,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的危害和安全使用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防止因误用误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消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新闻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协助各级各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引导食品市场安全消费,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亚硝酸盐监管工作,把加强亚硝酸盐管理和食品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有力配合。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亚硝酸盐监管中,要互通有无,信息共享,针对突出、复杂、困难的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的优势,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将亚硝酸盐监督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格管理,注重长效。各级各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在督促相关企业认真整改的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亚硝酸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运输、经营、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坚决遏止亚硝酸盐危害群众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督查督导工作。为全面了解掌握各级各部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督查督导工作,督查各级各部门方案是否制订、各项措施是否落实以及案件查处情况、检验检测情况等内容。对工作流于形式、不求实效的,严肃予以追责。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督导力度,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务必使亚硝酸盐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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