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4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30 17:02:53  来源:中国宜春政府网  浏览次数:243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体制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宜春市实际,宜春市人民政府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7〕40号
发布日期 2007-1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体制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
 
  各地各部门,尤其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对以国有资产特别是政府划拨用地进行入股的,必须先进行法定评估,确定价值。加大对多元化粮食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不断做大做强。
 
  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抓好江西天地粮食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以宜春国家粮食储备库、江西鑫牛粮食交易有限公司、袁州区和万载县粮食购销公司、江西顶哥食品有限公司、宜春明月山粮食公司、宜春市农夫精洁米厂等企业为核心,以产品品牌为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统一开拓市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产品包装、统一销售价格,不断吸引市内外相关企业加盟,扩大集团规模。力争在五年内集团年加工大米达到50—100万吨,产值20亿元,利税2.5亿元,形成有机大米、优质大米、普通大米等系列产品。积极支持江西金农米业集团发展壮大,支持丰城、樟树、高安三市主要依靠自身力量组建1—2个县域性的粮食集团。
 
  积极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以粮食企业集团为基础,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组建粮食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和基地建设,引导粮食企业与种粮农民、农业部门、粮食经纪人等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粮食和农业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粮食部门负责提供市场需求和畅销的粮食品种信息;农业部门通过育种、种子引进和技术服务,引导农民种植优质高效的粮食品种。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
 
  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江西省现代粮食物流发展规划》(赣发改经贸字[2006]1267号),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现代科技手段为支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以江西鑫牛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为平台,建设粮食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落实《宜春市国有粮食企业推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暂行规定》(宜粮监字[2007]5号),大力推广粮食电子商务等交易方式和手段,营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粮食电子商务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
 
  以“丰樟高”经济圈为重点,充分发挥我市粮食资源丰富和“丰樟高”交通便利的优势,建设面向沿海等粮食主销区的现代粮食物流市场。进一步加快和完善辖区内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范粮食批发市场的整体服务功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划、土地、财政、税收、信贷、运输等方面对粮食市场建设给予重点扶持,依法减免有关规费,简化有关手续,打造有利于批发市场建设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监管,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宜春市粮食应急预案》(宜府办发[2006]53号)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粮食应急预案,抓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企业,服从粮食安全应急调控需要。
 
  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从增强本级政府对当地粮食市场应急调控需要出发,从2007年起,要在全市建立以省级储备粮为基础、市县级储备粮为补充、储备轮换与购销经营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地方储备调节机制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粮食储备费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由同级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市本级粮食储备规模暂按750万公斤确定,分两年在2008年底前落实到位。
 
  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
 
  各地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的要求,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保证用粮安全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和工作队伍,不断完善粮油质量检测所需设施,提高粮油质量监测水平,确保市场供应粮油的质量安全。
 
  四、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地要进一步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的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班子的管理与考核以及政策性业务的管理与指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等基础性工作。
 
  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收、划拨、平调、侵占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资产的经营和监管,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登记在册的粮食仓库报废、拆除、产权转让或改作其它用途,须经市粮食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报省粮食局备案同意。对地处城区的粮食仓库,可以按照“退城进郊、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置换。对闲置的粮食仓储设施,在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对外进行租赁、承包或公开处置。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减免期限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国有粮食企业下达财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任务指标。对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中依法出售国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安置职工、退回企业员工返聘金等。
 
  五、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全面落实粮食市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将省对粮食市长负责制规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县(市、区)行政主要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工作切实负责,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总量平衡,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特别是政策性用粮的有效供应。
 
  各地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以及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需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确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核定并落实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统计调查、军粮供应管理的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一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要及时调整到位。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2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