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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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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30 17:02:00  来源:中国宜春政府网  浏览次数:1716
核心提示: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办字〔2009〕98号
发布日期 2009-09-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企业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查处研制、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严肃查处餐饮业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或超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度安排:各部门要按照食品添加剂管理相关法规,于2009年9月20日前分别制定《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监督抽查和评价工作方案》,并于12月15日前完成抽检、监测工作。到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制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并建立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严格监控和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例行抽查检测,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和使用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大对无公害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
 
  2、农资打假和高毒高残留农药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普通农药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积极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强非禁用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
 
  3、畜禽产品专项整治。加大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饲料生产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行为。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监管、兽药市场整治;加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洛酮和磺胺类,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4、水产品专项整治。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和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严格产地准出管理。
 
  5、农业“三品”专项整治。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申报认证管理,加强产品产地的现场检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加强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底前部署自查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引导农资等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完善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建立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较多的食品企业进行整顿,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
 
  进度安排:2009年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入库及领用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和添加剂专用计量器具台帐,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二是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进货关和出货关,管好生产加工过程。三是坚决取缔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2010年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二是对部分重点食品进行监测;三是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完善记录制度,规范食品召回制度。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着眼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长远发展,创新监管机制,提高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对重点食品、农产品进行监测,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对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一律纳入不良记录。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检验检疫监管。
 
  (五)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1、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全面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2、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继续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整治与规范,以农村市场和食杂店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小食杂店、小商贩等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4、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大监测力度。
 
  5、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机制、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完成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示范点。2010年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食品市场质量准入、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食品市场分类监管、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等六项制度。
 
  (六)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使用劣质食用油的行为。查处餐饮单位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及其制品等行为。加大对餐饮单位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继续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9月20日前,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制定《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检查及抽检工作。到2010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规范办法等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的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的准入门槛。
 
  (七)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1、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 。建立健全屠宰和检疫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和肉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索证索票制度,督促市场经营者依法索证验章,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确保合格的肉品上市流通。
 
  2、强化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严禁调动无耳标的生猪,严禁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牛、羊)。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及其他屡禁不止的区域进行清理整顿,严禁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的猪肉产品跨区域销售。
 
  4、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
 
  5、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实行集中执法和日常性检查相结合,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完成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索证索票等重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作。2010年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八)保健食品整顿
 
  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大力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发现并基本解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初步构建质量安全、秩序良好、规范可控、发展持续的保健食品市场。
 
  1、继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工作,把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申报成分、擅自改变审批配方和工艺的整顿工作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2、严格审查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广告审批,并依法对注册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
 
  3、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根据保健食品的审批内容,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规范标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违法宣传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
 
  4、严查以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进度安排: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注册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的准备工作。2010年10月31日前,对全市保健食品市场进行整顿,全面清理注册的保健产品,完成清理整顿各项任务。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把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将责任延伸到生产经营第一线,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完善台帐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各食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要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明确检测职责,着力构建市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从制定规则、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方面进一步强化措施,丰富综合监督的内容,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的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验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应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建立完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及时公布食品企业守法信息,建立健全网上公示“黑名单”制度。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要按照国家、省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调配力量,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安排,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整顿工作,确保明年底前完成各项整顿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监管。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经贸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发动。要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食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自觉保证食品质量的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自我维权意识。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反映本地、本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四)加强督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方,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监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编发工作简报,统计上报有关数据。从2009年9月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监管部门每月2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一次整顿工作动态信息;2009年12月20日前上报年度整顿工作总结;2010年12月20日前上报整顿工作全面总结;整顿期间的重要工作进展、成效等随时上报。
 地区: 江西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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