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汴政办[ 2010 ] 94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汴政办[ 2010 ] 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8 14:54:05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84
核心提示: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以创建食品安全省为目标,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为抓手,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隐患。特别是入夏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对此,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学校等人员聚餐单位和场所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为切实加强夏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人民
发布单位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汴政办[ 2010 ] 94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以创建食品安全省为目标,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为抓手,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隐患。特别是入夏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对此,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学校等人员聚餐单位和场所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为切实加强夏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真正把食品安全作为重大的民生和发展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要针对夏季食物中毒高发、多发的特点,突出预防,科学监管,重在自律,严格责任,着力做好学校等人员聚餐单位和场所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集中开展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中)考考点、学校及周边地段、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旅游景点附近区域、沿景区线路车站及周边区域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考生餐饮服务提供单位、供应学校食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单位,以夏季食品为重点品种,深入开展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畜牧、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单位和食物品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消除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加大对重点食物品种的抽检力度,强化对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地方的督查巡查力度,必要时派员进驻,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及时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降低事故损失和影响。要进一步严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报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要畅通社会投诉渠道,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针对性的饮食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公众聚餐场所和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要坚持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措施执行到位。省政府近日将派出督查组,对学校等人员聚餐单位和场所食品安全和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辖市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对食品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多发地方进行实地督导,限期予以整改。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问责,从严追究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