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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厦府〔2008〕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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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49:41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85
核心提示:为继续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8〕109号
发布日期 2008-04-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8年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为继续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政府“强化粮食、蔬菜、水产品、肉品为重点的食品检验检测,让市民吃上‘放心食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巩固与扩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同时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立足发展,通过积极发展现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体系,不断夯实食品安全基础,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规范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抓规范,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2008年工作目标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有效监管措施形成制度加以完善、加以推广,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把我市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进一步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突出抓好批发市场、超市和食品批发企业的自律,规范食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同时大力发展物流配送,鼓励经营者与农副产品生产者直接挂钩,鼓励食品连锁店进社区、进农村。健全监管网络,进一步完善我市生鲜食品监管系统,加强对生鲜食品和定型包装食品的网络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和水平,积极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生产者、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自律作用;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得问题企业、问题食品没有藏身之处。

  (三)要达到各项治理目标。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4%以内;蔬菜重金属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5%以内,农业部抽检达到全国大中城市中等水平;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均控制在3%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主要水产品(虾、大黄鱼、罗非鱼、鳗鲡)产销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4%以内;上市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1%以内;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97%以上;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过氧化值、酸值指标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以内;小麦粉增白剂、大米、肉蛋乳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糕点、罐头、饮料、酒类产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餐馆(酒家、酒楼、酒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县城以上城区大中型餐饮单位100%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县城以上城区的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小型餐饮单位95%以上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的无证经营查处率达到100%;集体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区的餐饮单位建立台帐验收制度,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行为的监督覆盖率达100%;各类熟食店销售条件和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规范;城区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城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的问题,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城区食品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实现食品市场秩序好转,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三、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共同责任。2008年我市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把各方的职责落实到位。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一个确保,一个提高”(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把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认识到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认识到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按法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批发企业还要建立食品销售台账;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并与进场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食品安全卫生责任;同时应当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人员,适时自行检查。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按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食品,要依法检验。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主动召回,销售者要停止销售。

  (三)强化各区政府的责任。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要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四)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开展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监督抽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行为;推广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制度、追溯制度和承诺制度;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负责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与检疫,其中包括畜禽屠宰环节的宰前和宰后检疫;负责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和水产批发市场的监管。具体包括: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环境监测;开展养殖技术、质量安全培训,推行标准化生产;规范渔药等渔业投入品的使用及养殖生产行为;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渔药等投入品和不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制度的行为。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监管和推荐无公害产品认证等工作。督导水产批发市场健全“四有”制度建设。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负责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查处假冒伪劣食品;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继续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工作;负责食品标准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加强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加大对加工食品标签的监管力度。

  工商部门负责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强化监管,确保食品市场主体资格合格有效;指导和督促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食品安全管理自律制度;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建立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各类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继续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保健食品监管力度;负责调查食物中毒并采取控制措施;按照职责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的监管。具体包括:负责城市制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保证供水水质;负责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督促业主定期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环保部门负责农产品、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餐饮企业的环境监管。具体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牵头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违法行为。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包括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疫检验,出口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注册;负责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屠宰加工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具体包括: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关闭不符合标准的屠宰加工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具体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和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信息的内外交流、信息发布工作。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共同保障产品安全。

  (五)突出监管重点。今年各区、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突出监管重点,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⒈升级完善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进一步扩大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覆盖面,将全市范围内就餐座位800座以上的宾馆、酒店和餐饮酒楼纳入系统;同时加强对生鲜食品和定型包装食品的网络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和水平,积极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消费环境。

  ⒉健全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规范和日常监管的一整套长效机制,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关闭一批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加强对食品及生产企业的监管。凡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出厂食品必须检验合格,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二是对肉、禽、蛋、菜、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全面实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交易的制度。三是对实行检验、检疫合格证上市交易的食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食品,责成有关企业收回、撤下货架、销毁,严厉打击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⒋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步伐。加强以一线监管为重点的装备建设,配备一批先进设备,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市食安委定期下达生鲜食品检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监测。

  (六)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体系,积极引进外部考评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产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区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市、区两级配备专职的定点屠宰执法人员,建立稳定的执法队伍,并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各镇、街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抓好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镇(街)应配备一名以上专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区、镇财政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着重树立确保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责任意识,树立服务企业、服务区域经济的意识。

  四、管建并举,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的各项基础和保障性工作

  积极发展规模化生产和流通,不断提高食品和食用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现代化水平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和保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各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现代生产流通企业的发展,提升生产流通业态,引入优质食品,推进品牌建设和“放心肉”、“放心菜”体系建设,从根本上夯实食品安全的基础。

  (一)进一步推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升级改造。积极推进本地生猪养殖和蔬菜种植的规模化和无公害化改造。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引进设备,支持规模企业生产放心食品进入市场。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规范和改造。在岛内两区推行豆制品集中生产加工,实现规范化工厂管理。

  (二)进一步推进流通企业发展。积极推动批发市场建设,推动闽南果蔬等市场实施绿色市场改造。鼓励食品流通企业加强与供应基地的联系,探索以流通企业为龙头,采取“企业+基地”的做法,通过流通企业支持生产基地实施无公害改造和加强农残、药残监测。进一步加强“放心肉”、“放心菜”体系建设,支持完善流通体系的农残、药残监测体系建设、配送体系建设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农改超工作,将思明、湖里两区的国有农贸市场改造为生鲜超市,力争全面完成思明、湖里两区农贸市场改造工作,推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工作。

  (三)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鼓励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创建品牌。继续开展“放心食品示范街”“放心食品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继续扶持“万村千乡示范店”进一步发展,积极探索开展“放心食品示范社区”和“放心食品示范街(镇)”的创建活动。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一)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重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归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公布监督检查、监测评估和风险预警等食品安全信息,为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公众开辟信息查询渠道。

  (二)逐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内部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档案,并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在年检、抽检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食品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形成联合打假、失信曝光的机制,使不守信者寸步难行。

  (三)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培养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良好习惯。加强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加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教育。要积极探讨多种多样的形式,按照“有声、有色、有力、有效”的要求,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努力形成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使用不安全食品的社会环境,使不合格食品没有销路,没有市场,失去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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