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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农〔200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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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50:12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0
核心提示:现将《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医[2007]2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厦农〔2007〕108号
发布日期 2007-07-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医[2007]2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源头监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一要重点加强对辖区规模以上养殖场的监管,督促养殖场做好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记录,并作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饲喂生猪的书面承诺;二要建立生猪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三要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日常抽查监管,重点对规模养殖场开展随机抽样检测。

  二、强化宰前监管。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抽检,一是必须做到取样由动物检疫人员到场监督;二是必须做到每日取样;三是必须做到每月对各定点屠宰场的抽检次数不少于8次,节假日要增加抽检频次;四是必须规范抽样技术程序。

  三、强化行政执法。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队要加强对辖区内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含“瘦肉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行为。

  四、强化案件处理。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对“瘦肉精” 检测阳性的生猪,要及时通报送检单位进行处理,并将情况通报工商、贸发及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追溯生猪源头,发现阳性生猪产地为本地的,由所辖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进行调查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发现阳性生猪产地跨市的,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负责及时通报产地的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逐级上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所。

  厦门市农业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农业 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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