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严厉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销售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的治理(质监、经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生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督促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严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黑窝点、网上销售渠道进行全面排查,切断地下生产销售链条。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加强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治理(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负责)。继续做好整顿奶站的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渔料及饲料、渔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渔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渔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等问题。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治理(质监部门牵头负责)。以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小作坊为重点整治区域,以易滥用添加且百姓用量较大的肉制品、糕点面包、果蔬罐头、蜜饯、腐竹为重点产品,整治肉制品使用病死猪肉为原料和滥用防腐剂、着色剂,糕点面包滥用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果蔬罐头滥用着色剂、甜味剂、防腐剂,果脯蜜饯滥用着色剂、甜味剂,腐竹非法添加“吊白块”、乌洛托品等非食用化工原料。一是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三是加强巡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配料间和小作坊逐一查看,做好巡查记录和食品添加剂现场检查记录,查找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食品生产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四是强化监督抽查。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在加工过程中添加违禁色素或其他违禁添加物等违法行为的生产单位,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治理(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等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禁止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加强对畜禽及水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查验制度和信息记录制度。
加强餐饮环节的治理(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一是要组织对大型餐饮单位、星级宾馆、快餐店、集体供餐单位、工地食堂等重点单位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经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制品、小吃店、火锅店等重点单位以及餐饮业自制食品和饮料的监管,严格餐饮单位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制度,杜绝非法添加物流入餐饮单位。二是开展抽检。要组织开展全市餐饮行业鲜榨果汁、腌渍蔬菜、油条、火锅底料等重点食品抽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治理(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一是要检查检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添加剂使用量较大、出口量较多的食品企业的日常检验监管。二是加强口岸查验工作。加强特殊区域的重点抽查,对糖果、调理食品、蜜饯等重点产品进行查验抽样检测。
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检测;质监部门加强食品生产环节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产品检测;工商部门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检测;卫生部门加强餐饮环节的检测。
(二)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加强源头治理,加大对牲畜饲养、屠宰环节、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瘦肉精”的抽检,加强对牲畜经销商、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瘦肉精”案件,依法追究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
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组织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防病死、注水、私宰、未经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
(四)加强监管,狠抓案件查处。
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有非法添加行为的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区的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要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区要根据本方案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严密部署,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将目标、责任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一是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二是要落实部门监管的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三是要落实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并将有关信息于每周星期三报送市食安办,每周至少1期,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四)加强督查。监察部门负责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专项整治行为中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门要牵头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并充分发挥“监督在线”的作用。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要把握节点,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消息,消除猜忌和恐慌,防止恶意炒作等行为。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公布举报投诉方式,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广泛发动公众参与专项整治,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根据国家食安办的部署,市食安办于5月10日前按照统一规格印制《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分发各区、各有关部门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监管实际工作,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及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