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印发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集府〔2008〕129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印发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集府〔2008〕1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23:58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2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发布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集府〔2008〕129号
发布日期 2008-09-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倪  超(区   长)

  副组长:廖华生(副区长)

  曾文生(副区长)

  成 员:黄劲松(区政府办主任)

  陈新民(区经发局局长)

  王汴玉(区卫生局副局长、调研员)

  李永联(区农业局局长)

  林国贤(集美工商局局长)

  李桂路(市质监二分局局长)

  王明汉(区财政局局长)

  周国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纪边强(集美公安分局局长)

  吴吉堂(灌口镇镇长)

  陈炜彪(后溪镇镇长)

  苏青云(杏林街道办主任)

  李庆琪(集美街道办主任)

  苏群明(侨英街道办主任)

  李大出(杏滨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经发局(区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陈新民同志兼任。

  各单位要按照《厦门市集美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厦门市集美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集美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和区领导指示,为进一步做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防止有害乳制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食安办牵头,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市质监二分局、集美工商局、区卫生局、区农业局、集美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区政府对全区的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负总责,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和区食安办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清查活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全面排查,加强生产流通监管,全力查访救治患儿,共同做好以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专项工作小组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乳业生产流通领域清查工作,对查出的有问题的乳制品依法封存,对辖区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存在的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整治,对辖区发现的患儿积极组织救治,做好辖区乳制品市场供应和正面宣传,确保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集美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乳制品流通环节的全面排查,在抓好城市商场和超市排查的同时,加大农村市场排查力度,逐户检查,不留工作死角;发现生产期为2008年8月6日前的三鹿奶粉一律下架并予以封存;对国家已公布不合格的其他品牌奶粉和乳制品立即组织下架封存;认真检查市场上销售三鹿牌乳制品和其他品牌乳制品,对未能提交进货凭证、进货商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示的,予以下架封存;对封存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按省工商局要求,组织开展流通环节省外产乳制品特别是奶粉三聚氰胺污染物专项检测,对不合格乳制品组织下架封存; 12315机构和消委会要通力协作,加大对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工作的受理力度,认真对消费咨询问题进行解答、引导和服务,依法妥善协调好消费者退换奶粉问题,防止消费纠纷,维护市场稳定。

  (三)市质监二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派出工作组进驻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加工原料和成品开展三聚氰胺污染物批批抽样送检,并做好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已投放市场产品的跟踪抽检,对发现涉嫌三聚氰胺问题的产品立即派出工作组驻厂深入调查,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查封成品和原料,召回相关产品,依法监督销毁,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并由区工商局组织流通领域下架封存。组织开展食品加工环节使用奶粉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专项清查,重点是清查糖果、糕点、饮料等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奶粉原料是否合格,封存销毁不合格奶粉。

  (四)区卫生局要按照厦府[2008]325号文件的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妇幼机构开展辖区内食用了3-6个月以上“问题奶粉”的婴幼儿的筛查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使用奶粉为原料的专项清查,重点是清查餐饮单位奶粉原料情况,封存不合格奶粉。

  (五)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奶牛养殖环节和牛奶收购站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排查产销环节饲料及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问题,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抽检,发现问题立即组织工作组深入调查,查封有关成品和饲料,查明责任,依法处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六)区经贸局负责组织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展乳制品自查,搞好供应,加强市场供求监测,防止断档脱销,确保市场稳定。

  (七)集美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办理涉嫌犯罪的生产经营不合格和有毒有害乳制品案件。

  (八)区委宣传部负责督促主要媒体注意加强正面宣传,不准炒作。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及时、果断、有序、有效地解决好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重视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健全通联制度,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从9月14日起,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制度,由区食安办牵头汇总,区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应于每天15:30时前向区食安办报送检查情况和最新动态,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查出的本辖区生产企业等案件应专题报告,详细说明案情、查处进度和下一步措施,区食安办汇总后书面报送市食安办和区委、区政府。

  (三)要加强部门协调,对各级各部门清查发现的问题,区食安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溯源、下架、封存、立案等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流通领域查获的案件线索应及时提供生产环节监管部门;工业生产环节发现的原料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上游生产监管部门;本区发现的非本地产品案件线索应及时上报市食安办。

  (四)要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重点宣传有关健康知识和查处情况,防止炒作,保持社会安定稳定。对于乳制品查处的案例和患儿收治病例等有关情况,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需要发布的应按市政府规定程序批准后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