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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印发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厦翔政〔200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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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24:37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发布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翔政〔2008〕110号
发布日期 2008-09-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柯志敏(区长)

  副组长:齐晓玲(副区长)

  陈春夏(副区长)

  洪国平(副区长)

  成 员:周桂良(政府办主任)

  洪允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靖安(财政局局长)

  陈佳锻(经贸局局长)

  陈国胜(农林水利局局长)

  苏金镇(卫生局局长)

  王西阳(公安分局副局长)

  杨汉明(工商局局长)

  颜天源(质监三分局局长)

  王婴水(大嶝街道办主任)

  纪添财(新店镇镇长)

  刘清乐(马巷镇镇长)

  陈水兵(内厝镇镇长)

  叶晓东(新圩镇镇长)

  黄水湧(大帽山农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经贸局(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陈佳锻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苏金镇、陈国胜、颜天源、杨汉明同志兼任。

  各单位要按照《厦门市翔安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厦门市翔安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厦门市政府《厦门市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和区领导指示,为进一步做好三鹿等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防止有害乳制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食安办牵头,卫生、农林水、公安、工商、质监、经贸、宣传等部门组成专项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三鹿等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和食安办的统一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督查活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以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全面排查,加强生产流通监管,全力查访救治患儿,共同做好以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乳制品流通环节的全面排查,在抓好城市商场和超市排查的同时,加大农村市场排查力度,逐户检查,不留工作死角;发现生产期为2008年8月6日前的三鹿奶粉一律下架并予以封存;对国家已公布的不合格乳制品立即组织下架封存;认真检查市场上销售的其他三鹿牌乳制品和其他品牌的乳制品,对未能提交提进货凭证、进货商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的,也给予下架封存;组织开展流通环节省外产乳制品特别是奶粉三聚氰胺污染物专项检测,对不合格乳制品组织下架封存;对封存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销毁;做好消费投诉处理,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申诉举报以及督促相关经营者为消费者退换货,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和维护市场稳定。

  (二)区质检三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乳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对加工原料和成品开展三聚氰胺污染物专项检测,并做好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已投放市场产品的跟踪抽检,对发现涉嫌三聚氰胺问题的产品立即派出工作组驻厂深入调查,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查封成品和原料,召回相关产品,依法监督销毁,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并由区工商局组织流通领域下架封存。同时根据省质监局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加工环节使用奶粉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专项清查,重点是清查糖果、糕点、饮料等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奶粉原料是否合格,封存销毁不合格奶粉。

  (三)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下达治疗方案。加强巡查,特别要组织医疗工作组到镇(街、场)及山区农村等偏远地区查访,尽早发现患儿,及时给予有效治疗。对已收治的患儿应全力救治,务求尽快恢复健康。治疗费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根据省卫生厅要求,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使用奶粉为原料的专项清查,重点是清查餐饮单位奶粉原料情况,封存销毁不合格奶粉。

  (四)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奶牛养殖环节及牛奶收购站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排查产销环节饲料及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问题,开展专项抽检,发现问题立即组织工作组深入调查,查封有关成品和饲料,查明责任,依法处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五)区经贸局负责组织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展乳制品自查,搞好供应,加强市场供求监测,防止断档脱销,确保市场稳定,并按规定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办理涉嫌犯罪的生产经营不合格和有毒有害乳制品案件。

  (七)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正面宣传,不准炒作。奶制品质量检验结果由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医疗救治信息由卫生部门统一发布,区卫生局负责通知承担患儿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

  三、工作要求

  (一)区专项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和市处置三鹿等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具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细致地逐项落实,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重视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健全通联制度,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从9月14日起,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制度,区专项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天15时前向市食安办报送检查情况和最新动态,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由区食安办牵头汇总。对查出的辖区生产企业等案件应专题报告,详细说明案情,查处进度和下一步措施。区食安办汇总后当日15:30时前书面报送区委、区政府。停止实行日报的时间由区食安办另行通知。

  (三)要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清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溯源、下架、封存、销毁、立案等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流通领域查获的案件线索应及时提供生产环节监管部门;工业生产环节发现的原料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上游生产监管部门;本辖区发现的非本地产品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

  (四)要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重点宣传有关健康知识和查处情况,防止炒作,保持社会安定稳定。对于乳制品查处的案例和患儿收治病例等有关情况,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需要发布的应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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