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奶制品整顿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防止有害乳制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区政府对我区专项清查工作负总责,成立海沧区乳制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清查工作。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一线督察,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全面排查,加强生产流通监管,全力查访救治患儿,共同做好以下专项工作。
(一)区专项工作小组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各部门对我区乳业生产流通领域清查工作,对查出的有问题的乳制品依法封存和销毁,对我区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存在的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整治,对我区发现的患儿积极组织救治,做好我区乳制品市场供应和正面宣传,确保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乳制品流通环节的全面排查,在抓好城区商场和超市排查的同时,加大对农村市场排查力度,逐户排查,不留工作死角;发现生产期为2008年8月6日前的三鹿奶粉一律组织下架并予以封存;对国家已公布的不合格乳制品立即组织下架封存;认真检查市场上销售的其他三鹿牌乳制品和其他品牌的乳制品,对未能提交提进货凭证、进货商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的,也给予下架封存;组织开展流通环节区外产乳制品特别是奶粉三聚氰胺污染物专项检测,对不合格乳制品组织下架封存;对封存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销毁;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
(三)市质监二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乳制品(包括食品加工环节使用奶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重点是清查糖果、糕点、饮料等)的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对加工原料和成品开展三聚氰胺污染物专项检测。同时做好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含食品加工环节使用奶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已投放市场产品的跟踪抽检,对发现涉嫌三聚氰胺问题的产品立即派出工作组驻厂深入调查,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查封成品和原料,召回相关产品,依法监督销毁,查明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报区食安办协调,由区工商局组织流通领域下架封存。
(四)由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下达治疗方案,成立专家组,加强巡查,特别要组织医疗工作组到镇(街)及农村地区查访,尽早发现患儿,及时给予有效治疗。对已收治的患儿应全力救治,务求尽快恢复健康,治疗费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区卫生局要负责通知区内承担患儿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区卫生局同时负责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使用奶粉为原料的专项清查,重点是清查餐饮单位奶粉原料情况,封存销毁不合格奶粉。
(五)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奶牛养殖环节及牛奶收购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排查产销环节饲料及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问题,开展专项抽检,发现问题立即组织工作组深入调查,查封有关成品和饲料,查明责任,依法处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六)区经贸局负责组织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展乳制品自查,搞好供应,加强市场供求监测,防止断档脱销,确保市场稳定。
(七)海沧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办理涉嫌犯罪的生产经营不合格和有毒有害乳制品案件。
(八)区委宣传部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防止恶意炒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处置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具体要求以及本工作方案要求,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细致地逐项落实,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重视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从9月22日起,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制度,由区食安办牵头汇总,各相关单位每天16时前向区食安办报送检查情况和最新动态,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查出的本地生产企业等案件应专题报告,详细说明案情、调查进度和下步措施。区食安办汇总后次日12时前书面报送区政府和市食安办。停止实行日报的时间由区食安办另行通知。
(三)要加强部门协调,对各部门清查发现的问题,区食安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溯源、下架、封存、销毁、立案等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流通领域查获的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上游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区外产品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区外相关监管部门。
(四)要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引导,重点宣传有关健康知识和查出情况,防止炒作,保持社会安定稳定。对乳制品查处的案例和患儿收治病例等有关情况,不得随意对外发布,所有信息必须报省食安办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相关部门发布。
附件: 海沧区乳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清查工作情况表.doc 附件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