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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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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10:15:16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70
核心提示:我市是商务部批准的全国“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试点城市。实施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是“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措施。为顺利实施“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现就开展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告〔2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8-13 生效日期 2010-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我市是商务部批准的全国“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试点城市。实施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是“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措施。为顺利实施“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现就开展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通告如下:

  一、监管要求

  1、待宰生猪凭耳标和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场待宰。凡进入龙岩市食品公司石埠定点屠宰场、福建森华实业有限公司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一律凭佩带耳标和产地检疫合格证进场待宰,耳标和产地检疫合格证必须能够反映养殖场户或生猪收购商户信息,否则不得进场待宰。

  2、肉品经营全面使用IC卡和标签电子秤。在屠宰环节,生猪经营户在生猪进场时凭肉品质量信息IC卡进场,同时录入生猪屠宰加工的相关信息;在猪肉批发环节,猪肉经营户在购进猪肉时凭肉品质量信息IC卡交易,取得猪肉肉品质量信息;在猪肉零售环节,猪肉经营户凭肉品质量信息IC卡进入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和其他场所肉摊等零售场所,销售猪肉产品时,通过零售终端的标签电子秤输出交易凭证,实现零售市场肉品的信息追溯。未使用IC卡和标签电子秤,不得进行猪肉销售,被发现的以经营私宰肉论处。IC卡和标签电子秤实行人卡对应,首次领取每套(1卡1秤)交纳500元押金,若损坏或遗失的由持有人付费维修或赔偿,持有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自行转让、转卖、转借使用。

  3、开通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依托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建立市级肉品质量信息中心。市经贸委依托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建立龙岩中心城区肉品质量信息数据中心,与屠宰、批发、零售等环节数据终端连接,形成全方位的肉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城区内肉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归集、查询、统计、分析、预警等功能。

  4、开展肉品流通信息追溯。按照“正向信息跟踪,反向责任追溯”要求,在龙岩中心城区的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超市和生猪屠宰企业以及街头巷尾肉摊等流动摊点中,建立肉品流通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实现屠宰、批发、零售环节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保证生猪来源可识别、产品流向可查证、质量责任可追溯。

  二、实施区域

  在龙岩中心城区东至见龙桥,西至龙门塔,南至特钢厂、曹溪月山,北至园田塘区域实施,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至龙岩中心城区东至铁山外洋,西至龙门镇考塘朝前,南至东肖镇所在地村庄,北至西陂镇赤坑、紫阳。

  三、职责分工

  “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是提升屠宰监管水平和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层次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保障工作开展。经贸部门要牵头推动“放心肉”体系建设,加强行业工作指导,负责“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中屠宰场监管设施改造、市级中心平台建设以及设备系统的采购安装和设备用户端的宣传以及屠宰监督执法等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农贸市场、超市肉品经营户标签电子称推广使用、监督和管理,为“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质监部门要加强各项技术标准的把关,对标签电子秤进行强检,同时对肉品加工企业的采购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畜牧部门要加强牲畜养殖环节的监管,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检疫措施,确保可追溯体系的对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集体食堂、餐饮企业、快餐店肉品采购行为监管,以标签电子秤输出的可追溯票据为手段,查处各类非法采购行为;城管部门要加强街头早市和流动肉摊的监管,提高“放心肉”追溯体系的覆盖面。

  四、群众监督

  鼓励消费者对实施区域的肉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在购买猪肉时向零售商索取肉品销售凭证,发现违法的积极举报,凡举报属实的,按《龙岩市打击私屠滥宰举报奖励制度》给予奖励,各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如下:

  市经贸委:12312,市工商局:12315,市质监局:12365,市畜牧兽医水产局:2297871,市卫生局:2233789,市城监支队:2296404。

  本通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体系 肉品 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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