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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优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使用的通知 (鲁牧屠管发〔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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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24 10:22:57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4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水平,有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山东肉产品市场竞争力,经前期调研论证,现就优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屠管发〔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12-19 生效日期 2024-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水平,有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山东肉产品市场竞争力,经前期调研论证,现就优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加施范围。即日起,原则上,直接接触畜禽产品的内包装,畜禽屠宰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可以不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小标志。外包装材料表面,继续加施大标志。畜禽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运输、销售。

二、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屠宰企业是肉品品质检验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不同肉品的国家标准等有关标准中检测项目要求,分批次开展出厂检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型式检验。经自检或委托检测合格的,规范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施肉品检验合格标志,做到证货相符、随货同行。对于证货不符或者不检验只出证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屠宰企业,积极指导企业优化标志使用。强化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确保畜禽屠宰环节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禽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0〕1号)、公告〔2020〕103号中有关要求,有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请以本通知要求为准。各地在推进落实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及时与省畜牧局沟通协调。

联系人及电话:邓旭明  0531-51788896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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