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教体〔2011〕11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教体〔2011〕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21:34:19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2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食品卫生事关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发布单位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闽教体〔2011〕11号
发布日期 2011-05-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食品卫生事关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学校安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工作,提高认识,明确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校内食品(饮用水)经营单位(食堂、食杂店、小超市等)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各经营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近期,各地、各校要迅速对校内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把进货、加工等关键环节。同时,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学校食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告。学校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卫生部门和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不瞒报、迟报、漏报。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动积极、妥善应对,维护学校的安定稳定。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学生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同时,加强校园网络的管控和引导。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地区: 福建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3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