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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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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01:53:57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29
核心提示:为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002〕13号
发布日期 2002-05-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ozhou.gov.cn/qtwj/59961.j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猪购销税费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屠宰税、市场管理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其中属饲养环节的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的征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税费项目外,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为统一税费管理,确保生猪产品价格稳定,每头生猪收取的税费总额控制在42.4元,今后每年视需要可调整一次。计征标准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现行政策分别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征收部门为各级国税部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的7%征收,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
 
  (三)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额的3%计征,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
 
  (四)屠宰税。采用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
 
  (五)市场管理费。每头生猪为6元,征收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宰后猪产品检疫费。每头生猪为3元,征收部门为农牧主管部门。
 
  (七)屠宰加工费。机械化屠宰厂(场)屠宰每头生猪收取25元;半机械化屠宰场(点)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4元;手工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0元。屠宰厂(场)兼营生猪总肉批发业务的,按屠宰加工费标准计入总肉销售成本;兼营毛猪批发的,按规定屠宰加工费标准向客户收取。
 
  上述7项税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包括市肉联厂、屠宰厂)。征收办法实行由屠宰厂(场)统一代行征收,设立专帐管理,每月25日缴交各征收部门。
 
  市城区猪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并结合市民的消费习惯,制定各分类肉(总肉、鲜上肉、精瘦肉、排骨)零售最高限价,由物价部门每月一次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如市场生猪购进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调整价格。各经营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作价差率和各时期公布的最高指导价,不得突破。
 
  生猪经营作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并由其负责监督检查。同时,设立物价举报电话,接受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投诉。
 
  二、关于市城区生猪屠宰和经营问题
 
  (一)为防止垄断,允许市食品公司在韩江东片(包括桥东、意溪)筹建1个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小型屠宰厂,建成投产后,韩江东片的生猪屠宰经营继续由市食品公司负责。韩江东片小型机械化屠宰厂建成投产后,原有的各屠宰点一律自行撤销。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枫溪区的生猪屠宰和经营原则上由市肉联厂负责。枫溪区的生猪屠宰经营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至2003年5月15日止)。过渡期内,枫溪区的生猪屠宰经营仍由市食品公司负责。市食品公司要抓紧组织对枫溪区原有9个屠宰点进行整合,并压缩为4个临时屠宰点。一年后,枫溪区的生猪屠宰经营由市肉联厂负责。
 
  (三)根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生猪产品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市肉联厂和保留的各屠宰点要按本通知划定的区域经营,不得跨区域交叉销售生猪产品。
 
  (四)市肉联厂在经营方式上,可实行买手制,即由买手把生猪产品按划定的区域市场销售给猪肉经营户,买手可从现有经营户及市食品公司原有屠宰点的人员中,选择一些较有实力、影响面广的经营者组成。买手不得擅自对生猪产品加价。
 
  (五)市肉联厂要加强企业的产销经营管理工作,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查处私宰生猪行为。要做好生猪货源的采购工作,特别是要优先收购本地猪;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卫生防疫规定,不得委托其它企业屠宰或收购私宰猪肉;要搞好厂区环境保护和绿化、卫生工作,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生猪屠宰质量。
 
  (六)市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的检疫工作。要在市肉联厂设检疫组,配备充足的检疫人员,负责检查外购生猪产地检疫证和进厂前的复检,并做好生猪宰后的检疫工作。
 
  三、关于市食品公司职工分流问题
 
  (一)市肉联厂在招聘员工时,要优先选择聘用市食品公司中那些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综合素质好的职工,以解决部分员工的分流问题。
 
  (二)分期分批安置市食品公司下岗职工,对被撤销屠点的在岗人员和原生猪经营单位已下岗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要通过处置闲置资产,筹措资金,用于安置下岗职工和解决被撤销屠点退休人员的社保费用及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具体按照潮府[2001]46号文精神执行。
 
  (三)市食品公司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积极配合生猪定点屠宰改革。要认真细致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要制订职工分流总体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劳保局和市社保局配合,组织对市食品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指导其做好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工作。
 
  四、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问题
 
  (一)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领导。由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有关执法部门,对市城区生猪屠宰及肉食市场进行检查、监督。
 
  (二)市生猪屠宰管理的经费,从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中提取,其中从市场管理费每头生猪提取2元,其它提取办法由市经贸局协调。该项经费由市肉联厂在各部门代扣的费用中提取,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监督。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生猪市场的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关,杜绝私宰肉进入市场;城管、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市场外的流动生猪经营户及摊档进行清理整顿,取缔占道经营,确保生猪经营户进场经营;农牧和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酒店、餐厅、工厂、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的肉品检查,防止私宰肉、病死猪肉流入;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及经营作价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配合屠宰行政执法,保障执法人员不受侵害。湘桥区、枫溪区也要成立生猪管理机构,做好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四)在肉联厂投产后,要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生猪市场集中整治。要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意义,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市民对实行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使我市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有关市城区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其他具体问题,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协调解决。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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