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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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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9 14:56:07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1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省自2009年7月起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10〕6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省自2009年7月起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顿工作主要任务、考核指标及责任单位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监管,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准入、登记注册,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监管,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采购非食用物质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查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与《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规定不符的行为。开展“地沟油”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提炼“地沟油”的窝点,查处无照回收、加工废弃油脂的行为,严禁餐饮单位使用“地沟油”。
 
  考核指标: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行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餐饮单位)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合格率达100%,销售食品添加剂进货索证及建立台账率达100%。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的整治,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的整治,省卫生厅负责餐饮环节整治。“地沟油”专项整治由省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零距离”服务行动,重点整治违法生产、销售国家禁产、禁售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进一步理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体制,完善进货查验、进销台账和种养殖生产档案,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考核指标: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铵等5种高毒农药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全省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稻米、水果达99%以上、蔬菜达95%、茶叶达96%以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准入门槛。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出厂检验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制度。全面开展特别监督和常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生产加工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饮料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企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考核指标:对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监管档案建档率达100%,投诉举报处理率达100%,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台账建立率达100%,不发生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安全示范区建设,探索“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残留监控,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
 
  考核指标:各进出口食品企业均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备案基地清查覆盖率达100%,实施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率达100%,对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不发生食品进出口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集中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和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考核指标:对食品经营者经营资质监督检查率达100%,调解处理投诉举报和消费者申诉率达100%,食品经营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建立率达100%以上。不发生食品流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不断提高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和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提高餐饮单位持证经营率。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建立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考核指标: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餐饮单位建立原料采购索证索票或台账制度率达100%,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设区市和县(市、区)城区范围餐饮单位持证经营率达90%以上。不发生餐饮服务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加强农村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屠宰监管和肉食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完善大型屠宰和肉品流通企业的冷链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考核指标: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8%以上,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80%以上。不发生畜禽屠宰供应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重点打击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保健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的保健食品行为。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考核指标: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符合GMP(良好生产规范)标准达100%,投诉举报处理率达100%。不发生涉及保健食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政策法规。
 
  清理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制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江西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结合《食品安全法》,修订各部门食品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规范并公示食品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规程。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制定我省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大力开展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常规监测、过程监测和耐药菌专项监测,重点对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以及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费者关注等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测,特别是加大对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我省食品安全有害因素和食源性疾病数据库,确定承担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全省建立11个食品监测网县级监测点,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收集、汇总、分析统一平台,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统一抽验,对较高风险食品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在全省重点食品企业中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积极发挥各类食品行业协会作用,督促行业协会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引导企业规范生产、守法经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探索建立各环节的电子监管网络,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建立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保证整顿任务落实。
 
  (二)严格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确保职能调整期间不出现监管真空。要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分段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环节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监管相对人宣传告知食品安全整顿有关内容和要求覆盖率达到100%。省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和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与演练,做好相应的人员、物资、技术储备,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开展进度,有针对性的对下级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协调部门要组织对同级成员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考评,对下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督查和考评。省食安办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整顿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督查、考评工作,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五)大力开展舆论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和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宣传、报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增加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满意度。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综合协调部门报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信息,由省政府授权的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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