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畜禽屠宰的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我市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的基础上,对牛、羊、鸡等畜禽实施定点屠宰,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沈阳市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
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鸡等畜禽屠宰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实施方式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牛、羊、鸡屠宰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要填写“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申请表”,报市主管屠宰工作的商务部门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市城乡建设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规划意见书”、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一同报送到市经济局备审。市经济局将会同动监、环保、民委等部门,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验,审验后报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审查。
四、责任目标落实
1、成立新民市畜禽实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为出发点,以实现安全消费为目的”的食品放心工程的总体要求,根据新民市实际情况,成立新民市畜禽实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经济局、民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动监局、公安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局,负责组织落实我市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本地区的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乡(镇)、村层层负责的工作责任体系。
2、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把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工作落到实处。市经济局是规范我市实施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做好对全市畜禽屠宰企业的登记工作,并统筹协调畜禽屠宰行业的全面工作。
市动监局负责做好畜禽防疫、宰前检疫和肉品检验工作,并对屠宰点和农贸市场畜禽肉品的防疫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对屠宰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运输工具、肉品流通环节的卫生和屠宰、检验、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及肉品卫生质量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对畜禽屠宰、加工及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体业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证验章,并对畜禽产品交易活动的各类场所和流通环节,依法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和检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对肉制品、计量器具及商品质量检查监督和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对畜禽屠宰点污水排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规范畜禽屠宰点肉品流通市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秩序,确保人身安全,并对阻碍规范工作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对暴力抗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规范行为中涉及民族、宗教事务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确保定点屠宰工作圆满,取得好成效。
3、大力宣传,家喻户晓。即日起至3月31日,要充分利用公告、印发传单、小册子、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务院和省两级条例,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严格标准,改造升级。根据我市现有屠宰企业所在地布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品质检验、肉品质量、运输储藏、病害肉处理情况,企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和省两级条例规定要求,帮助现有屠宰企业投资改造、达标升级。对无力、无意改造升级,又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不得从事屠宰活动。
5、集中整治,杜绝私屠滥宰。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以这次实施定点屠宰工作为契机,从四月一日开始,对我市生猪、牛、羊、鸡等畜禽屠宰活动进行一次集中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屠宰场(点),一律予以取缔。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私屠滥宰、向畜禽注水(注胶)、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个公平、健康、秩序的屠宰行业,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