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局属各单位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必须遵循本规定,榆中、永登、皋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场所及市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四条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类型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即办件是指申报材料齐全,可在24小时内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承诺件是指申请事项需经各级政府政务大厅受理、局属各单位、相关部门和局领导经过现场核查、审查、审核和审批程序,当天不能办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事项。
即办件办理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
(一)餐饮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
(二)新旧门牌号变更;
(三)企业名称变更;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补发
承诺件办理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办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以下简称五区)餐饮服务许可行政审批,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受理、现场核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窗口承担(以下简称窗口)受理工作,窗口首席代表对受理事项和即办件负全责。受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注审查意见;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机关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事项,窗口受理人员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理由, 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五)对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各类申请材料转交局属各单位。
(七)对接近办理时限的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催办。
(八)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各类通知单等材料,并对各类送达做好登记。
(九)对已办结的即办件案卷材料于每月月底前返回各局属单位归档。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其负责人对本辖区餐饮服务现场核查结论负总责。
(一)责任监督员负责对本网格内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现场核查意见。
(二)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责任监督员现场核查情况适时进行实地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负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核、审查工作,处长对行政审核、审查结论负总责。行政审核、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对行政许可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签注审查意见。
(二)对审批同意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网上公示。
(三)对审批同意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审批的相关内容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撤销或注销事项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或撤销、注销函件或文件。
(四)对新发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五类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进行实地审查,并签注审查审核意见。
(五)对一类、五类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立卷归档。
(六)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核、审查工作。
第九条 局分管领导负责行政审批工作,行政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对审核意见核对审阅;
(二)根据审核意见对各类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签注审批意见。
(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 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告知我局外网行政许可公布事项或提供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及申办事项须知,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有关材料,申请人能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送达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受理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属于即办件的,在24小时内办结并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属于承诺件的当场出具《承诺件通知单》送达申请人,并在规定时限内转送至局属各单位。
(四)涉及变更、补办、注销事项的,在受理时需审核辖区局签署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审查
(一)现场核查必须由2名以上责任监督员进行,应当场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并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现场核查情况签署核查意见;
(二)现场核查经局属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复核、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交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三)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由局属各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交窗口退办。
第十二条 行政审核审批、发证
(一)食品安全监管处收到局属各单位移交的材料后,由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以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书面审查,并签注审查结论。处长对审查结论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一类、五类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事项,食品安全监管处与执法监督处应协同进行现场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审批同意的许可事项,由食品安全监管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转交各级受理窗口。
(四)窗口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处室转交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或注销的食品安全监管处制作相应文书转交各级受理窗口,由窗口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十三条 每月月末食品安全监管处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公示文本,对当月取得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在各部门之间流转时,各部门接受材料的人员均应在《申请材料移交单》上签字,注明移交时间,以便明确责任。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件申请材料转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局属单位应在8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工作并将申请材料转送至食品安全监管处审核。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处应在以下工作日完成承诺件的审核审批工作。
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餐饮服务单位的资料审核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类、五类新发餐饮服务单位的现场审查工作。
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行政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在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中,工作人员凡违反本规定进行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的,按照《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